2018年,王宝强自导自演的《八角笼中》,讲述的是一家格斗俱乐部的负责人,如何帮助大凉山深处的贫穷儿童走出大山,追求故事;
借着这部剧,王宝强又火了一把;
这并没什么不好,明星就要火爆出圈才对;
而借着这部剧,王宝强饰演的人物原型,格斗俱乐部负责人恩波也开始受到关注;
本来这是一件双赢的事情,然而生活存在着变数;
2024年11月21日,恩波所在的俱乐部到派出所报案,称受到王宝强方的财务欺诈,说好的分账却赖着不给;
同时,恩波方也提起了法律诉讼,讨要《八角笼中》22亿票房的5%分账款;
而在同一天的晚些时候,王宝强方只给出了寥寥数字的回应:白底黑字的合同,分文不少的支付,无愧于心,静等法院判决。
11月22日,针对王宝强方的回应,恩波方给出了更详细的回应;
来看看具体细节。
(2)
恩波方使用的一些情绪发泄的内容就不提了;
我们只看最实质的内容;
2018年10月7日,恩波俱乐部授权江苏调色盘影视有限公司股东朱光辉,全权代理俱乐部的影视化项目,以及后续衍生产品一切事宜;
注意,是全权代理;
之后,朱光辉与王宝强公司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一致,起草并打印了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在北京签约:
注意,只是起草并打印了协议,并未签订;
协议约定,王宝强公司给予恩波格斗俱乐部40万授权费;
另外,影片票房9亿之内俱乐部不参与分账,超过9亿的票房给予俱乐部5%的票房分账。
然而,到北京后,王宝强公司的负责人故意支开朱光辉先生,以所谓王宝强与恩波的深厚情谊为借口哄骗恩波;
恩波出于对王宝强的信任,同时以为双方已经谈妥,未加细察,性情之下就签订了“另一份”授权费仅20万元的协议,但该协议中并未有票房分账条款;
之后,恩波多次找王宝强提出协议不一致的事情,王宝强都用人格担保;
别担心,相信我,肯定会给钱;
然而,一直到影片都放映过好几年,却迟迟没有收到分账款。
好了,看到这里,其余内容基本就不用再看了;
争议点已经很明显了;
朱光辉作为俱乐部的全权代理人与王宝强公司谈妥了一个协议内容,授权费是40万,带有5%分账条款;
然而,该协议只是讨论好了,打印出来,却并未签约;
而几乎同时,王宝强公司又直接和恩波本人签订了另一份不一样的协议,授权费只有20万,此协议并未有任何分账条款;
所以,恩波认为双方应该按照第一份协议执行,分账5%;
而王宝强方认为应该按照第二份协议执行,没有分账;
法律该如何判决?
(3)
假如恩波曝出的细节属实的话;
既然朱光辉所代表协商的第一份协议并未完成签约,该协议就不成立;
在法律上就不产生效力。
然而,第二份协议虽然已经签订,却并非是朱光辉作为代理人签订的,而是恩波签订的;
这也是无效的;
因为俱乐部已经将签约的权利全权委托给朱光辉本人了,所以恩波的签字是无效的;
因此,第二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那么现在,两份协议都无效,双方的财务纠纷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要看实际的执行情况更符合哪份协议的内容;
看实际支付的授权费究竟是40万还是20万?
假如王宝强方实际支付的授权费是40万,那就有足够理由相信,双方是按照第一份协议的内容实际执行的;
如果恩波方还有更多实际的依据,比如微信记录,录音,证人证言,能证明双方实际是按照第一份协议执行的,那么判决会对恩波方更有利。
而如果实际支付的授权费是20万,而恩波方也没有证据能反驳第二份协议的话;
那么,想要分账款的话就有些麻烦;
双方相当于从头至尾并未签订任何协议,既然没有协议,那王宝强方自然想付就付,不想付也可以不付;
想付多少就付多少,不想付可以直接拒绝;
显然,此时王宝强方更占优势。
(4)
事情已经很清楚明白了;
协议签订的有瑕疵,相当于双方根本没签协议;
类似张艺谋和张伟平的诉讼风波,追讨票房分成;
也类似周星驰和前任女友于文凤的诉讼风波,追讨投资分成;
都是没有书面协议,只有临时的口头约定;
上了法庭,有些能得到法庭支持,有些无法得到法庭支持;
法律也只能在事实基础上做判决,没有协议,没有依据的事情,法律也无法直接支持。
只是,在一件事情中会出现前后两份不同的协议;
这背后又有何隐情呢?
难道真如恩波所言,王宝强方就是欺负恩波不懂法律,用谎言诱骗对方签约?
我们并不能主观臆想没有事实根据的情节;
或许,所谓的5%的分账条款,双方一开始就没有谈妥;
或许只是朱光辉作为代理人的一厢情愿,以为双方谈妥了;
但即使如此,既然有了全新的第二份协议,也应该找代理人朱光辉去签订,而不应该找恩波;
这一点才是整件事情中最诡异的地方;
究竟谁在说谎,谁欺骗谁?
民事诉讼中,很多事情都是一言难尽。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