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湖滨花园业委会 惠州市惠阳区湖滨花园小区业委会 2024年12月26日 01:07 广东
答复业委会的《行政执法监督申请》意见
我局收到你湖滨花园业委会交来的《行政执法监督申请书》后,高度重视,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询问调查,经研判和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核实,认为你会提交的诉求问题,均不存在,你会觉得合法权益被侵害,不要只投诉信访,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
惠州市惠阳区湖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您业委会寄来的《行政执法监督申请书》,针对申请书中反映内容,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研判,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发现您业委会邮寄的申请书中并未附带相关支撑资料或证据材料。我局工作人员曾多次致电您业委会主任,希望能够进一步了解详情。截至回复当日,您业委会主任均以事务繁忙为由,未能前来配合调查工作,补充邮寄部分材料至我局。现将相关调查情况告知如下:
一、核实情况
(一)关于2024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暨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会议决定,被申请人拒不备案,自行将行政确认权力改为“行政许可”的问题
因湖滨花园小区第三届业委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业主身份存疑问,区住建局和淡水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6月12日向湖滨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湖滨花园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候选人身份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并责令湖滨花园小区在2024年6月1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据查,湖滨花园未在2024年6月1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也未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2024年9月14日,区住建局给湖滨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关于对“关于监督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数据统计的邀请函”的回复》中再次指出上述违规问题并要求整改,至今为止,仍无收到湖滨花园按《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书面整改报告。您业委会向区住建局申请备案时,区住建局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关于湖滨花园小区 2024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暨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会议决定备案的复函》,复函中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二)关于业委会将小区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由活期储蓄转为定期储蓄的申请,被申请人置之不理的问题。
区住建局回复称截至2024年12月11日未收到湖滨花园“活期”转“定期”的有关申请。区住宅专业委会申请办理项维修资金是归集到维修资金专管账户,至于是否能按照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活期”转“定期”,区住建局同意按《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经被申请人在内的多单位联合验收的竣工项目的地面车位少了161个,被申请人置若罔闻的问题行政机关的各项监督工作来。
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指导意见”,这一在行政管理领域中频繁出现的概念,究竟是否具有行政强制约束力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和细致剖析的重要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行政指导意见通常被视为一种柔性的管理手段,其目的在于引导和建议行政相对人采取特定的行动或遵循特定的规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不具备任何潜在的影响力。
在实际的行政实践中,行政指导意见有时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心理暗示和行为引导。例如,在某些特定的行业领域,相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指导意见可能会被企业视为一种重要的参考依据,因为企业担心若不遵循可能会面临后续潜在的不利后果。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不少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意见本质上不具有行政强制约束力,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建议和引导,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是否遵循的权利。但也有学者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指导意见可能会通过间接的方式产生类似于强制约束力的效果。比如,当行政指导意见与后续的资源分配等紧密相关时,行政相对人可能会迫于实际利益的考量而选择遵循。
总之,对于“行政指导意见”是否具有行政强制约束力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具体的行政环境、政策背景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等。
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有权不予采纳指导意见?不予采纳,是否就会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违规?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不可复议或诉讼,那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和被保护?
不能开庭前,被认定为违法违规,开庭后,指导意见对不起任何作用,不构成侵害我的合法权益!都这样“违法违规指导”,社会如何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