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品级只论实权,巡按与巡抚哪个权力更大?

春引百花竟放 2025-02-23 14:25:01

在诸多以明清时期为背景的戏剧及影视作品里,“八府巡按”这一角色屡见不鲜。其登场之时,尽显威严庄重之态。所临之地,地方官吏皆心怀忐忑、谨小慎微;民众则于道路两旁列队相迎。此形象俨然如包拯再世,以秉持公正、为民请命之姿,塑造出鲜明的正面形象,承载着民众对公正廉明的期许与渴望。

然而,文学创作与客观现实之间往往存在一定分野。巡按,作为地方层级的最高监察官员,其与各省执掌最高军政及行政大权的总督、巡抚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一直是学界及政界讨论的焦点。鉴于此,自顺治十八年正月,亦即康熙皇帝登基伊始,巡按制度便被废止。

巡按与督抚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界定?从权力实质的维度考量,巡抚与督抚在权力层级上又呈现出怎样的高低之分?

【巡按一职的设置背景】

巡按这一官职的发端,最早可追溯至汉代的十三部刺史。然而,巡按制度发展至明代,方才臻于成熟。洪武十年,明太祖朱元璋委派监察御史对州县展开巡察,此举标志着明代巡按制度的肇始。至永乐年间,派遣御史分赴全国各地进行巡查已成为稳定的定制,巡按制度由此确立并规范化。

在明代官制体系中,“巡按”这一官职有着特定的职能与地位。其全称为巡按御史,由都察院十三道御史分别离京,对地方官吏展开巡察工作。巡按御史以省份为单位划定巡察区域,分道进行巡查,巡察周期为一年,期满后返回京城。依据明朝的官僚制度,巡按御史虽仅为七品京官,然而其监察范畴却极为广泛,涵盖了一省之内的诸多官员,诸如总督、巡抚、布政使及按察使等。由此可见,巡按御史一职呈现出职位品级较低却权力重大的显著特征。

巡按之职,事权集中体现于“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朝廷所赋予巡按之权力,不可谓不重。自其肇始,巡按的政治地位便呈持续攀升态势。尤其是随着时间推移,巡按的权力渐趋膨胀,于政治格局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

究其理,巡按乃朝廷临时差遣的京官,其肩负巡视地方之要务。此举核心意图在于以官职卑微者制衡高位者,以内廷官员节制地方势力。在封建统治体系中,皇帝及朝廷出于权力制衡与监督考量,对督抚、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员难以全然信赖,故而借助巡按之职,对这些地方官员实施监督。

从职能范畴来看,巡按的核心职权为监察权,于地方军政与行政领域,其影响力相对有限。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因巡按握有广泛的监察权力,故而在对地方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以及职位升降评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此可见,巡按被赋予了特定的人事权力。从权力逻辑而言,一旦掌握人事权,便对地方官吏的仕途走向拥有决策权。基于此,巡按的职能范畴极为广泛,涵盖诸多领域,军政与行政领域亦在其列。

【巡按与督抚的关系】

明代总督一职的设立时间相对滞后,且其职能呈现出显著的军事属性。从行政管理范畴来看,总督通常并不深度介入辖区内的行政与民政事务;在地方权力架构中,对于巡抚的制衡亦难以切实生效。由此可见,总督与巡抚虽在层级关系上存在名义上的上下级之分,但二者分工界限明晰,各司其职。

换言之,在明代的官僚体制架构中,总督与巡抚从本质而言,并非彼此制衡的关系。此情形正是朝廷设立巡按这一职位的关键缘由。巡按设立之目的,在于凭借其职权对总督、巡抚以及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即三司)实施监督。

从职能范畴的视角审视,巡按与总督在职责领域的重合度相对有限。而在日常政务运作过程中,巡按与之产生高频互动的行政角色,则非巡抚莫属。基于此,御史着重对巡按与巡抚二者间的关系展开论述。

巡抚这一官职,乃以京官身份奉旨派驻地方,履行“抚安军民”之职责。从权力架构的视角分析,巡抚的设立旨在匡正地方三司各自为政、事权分散之困境。

巡抚作为地方重要职官,肩负巡察地方之责,且通常兼领都察院衔。在地方官员的人事任免,诸如升降调补等事务中,巡抚与巡按皆有一定影响力。然而,由于二者职责范围存在部分重叠,权力相互交织,这使得巡按与巡抚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

从品级体系而言,巡抚一职多由任职于京城的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员担任,其所处地位较为尊崇。反观巡按,虽仅为七品京官,然而因其身负皇命,在行使职权时等同于钦差大臣,故而实际握有的权力与巡抚相较,并无逊色。长此以往,巡按与巡抚二者间的矛盾逐渐加剧,鉴于此严峻态势,朝廷被迫采取相应的调整举措。

在景泰年间,明朝实施制度调整,各省巡抚均被统一授予都御史衔,与之相对,巡按仅为监察御史。基于此,从制度层面而言,巡抚与巡按构建起名义上的上下级统属关系。然而,后续历史发展表明,抚按之间的矛盾非但未因这一制度设定而有所缓和,反而呈现出激化态势。在此过程中,巡按时常背离自身固有职责,僭越侵夺巡抚所执掌的职权。

在封建王朝的政治架构中,朝廷委派巡按的初衷,旨在对巡抚权力形成制衡。历经漫长的权力博弈,朝廷最终明确立场,坚定支持巡按,以达成借巡按之力掌控地方政务之目的。于明代,巡按在权力格局上长期占据对巡抚的优势地位。然而,步入清代,这一权力态势发生根本性转变。

【清代巡按制度的终结】

顺治初期,于省级行政架构的官员配置方面,大体承继明代旧制,各省普遍设有巡按一职。迨至顺治十八年正月,康熙帝登基伊始,清代省制旋即经历一场意义重大的变革。彼时,四辅政大臣颁令,停止向各省派遣巡按,自此,一切地方行政事务悉归巡抚负责处理。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审视,巡按制度的废止不失为一项明智之举。巡按制度在施行过程中,虽在一定程度上对督抚权力形成有效制衡,并具备监察地方官吏之职能,然而,其弊端却更为凸显。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致使地方事权出现严重的混乱状况,极大地影响了地方治理的有序性与高效性。

与此同时,巡抚的权力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强化。在过往,因巡按一职的存在,巡抚无法全面履行其职权,部分职能遂交由其他地方官员执掌。例如,对属吏的考察工作由道府负责,钱粮的综合管理责成藩司承担,兵马的察点事宜转委给改道处理,刑名的复核任务则由臬司执行。

自巡按制度裁撤,钱粮、刑名等重要职权悉归巡抚统摄。在此情形下,辖区内各级属官仅司具体事务的经办,而一切事务的最终定夺与生效,均需巡抚签署并加盖印信方可完成。

若无巡按之制衡,总督与巡抚在地方权力架构中,或渐呈尾大不掉之势。为避免督抚因缺乏有效约束而肆意妄为,故而构建督抚相互制衡之机制。于地方重要军政及行政事务处理中,各省督抚需联名具奏,若有疏失,亦将一体受罚。

从客观层面审视,相较于明代,清代地方官制在发展进程中展现出更高的成熟度,与所处时代的适配性更为契合。在清代地方行政架构中,督抚制度设计精妙,通过督抚之间的相互制衡,达成地方权力的合理分配。督抚二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同时,亦相互监察。如此安排,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务因权力失衡或监管缺失而出现贻误,保障了地方治理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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