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我在疆内购置了北京牌BJ4250G6CP半挂牵引车做为新能源保供车辆,(保供物资保障的运输,必须做好保供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保供物资可持续性、负责做好物资的保供运输,确保保供物资供应每时每刻都处于一个安全可持续性的状态,以满足正常生产需求)。现发现该厂家北京重汽服务跟不上,配件供应不上,用户损失不小,与厂家数次沟通无果。
通过亲身经历体验,发现有以下问题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及采购方关注警示:
一、车商在配件供应垄断
整车厂的零部件供应商通常只对整车厂供货,不在市面上流通。这是因为整车厂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要求零部件供应商不能对外销售带整车标志的零部件。
二、配件供应延迟
从2024年11月1起即向服务商沟通明确需要相关的配件,联系一周被告之在路上,半个月后2024年11月15日又反复联系厂家客服,告知配件不齐,2024年11月16日答复会联系服务站,回复结果。(用户要求提供相关处理人员电话被拒绝)实际上无任何人回复用户,2024年11月18日,找厂家客服又被告知,配件才刚刚发出,且不齐,(证明前期答复配件在路上全是欺诈消费者。)2024年11月18答复会回复,实际上也是无人处理回复。当消费者若遇到配件延误的情况,有权采取行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现沟通未果,期望监管部门将对这种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改进措施。据叙,市场监管依托“铁拳”行动工作机制,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阶段性重点工作,加强执法办案与日常监管的衔接协调,实现监管执法横向互通,违法线索提供靶向信息。
汽车消费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基于合同关系的责任
维修与服务法定义务,任何车辆不可能只卖不管,只出售不服务不提供配件。
未能按照售后服务提供配件,导致维修延误,这属于不法行为。因为配件供应不上厂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营运车辆因维修延误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
(二)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
合理维修期待的损害。从消费者权益角度看,车主有合理的期待车辆能在合理时间内被修好。配件供应不上使得这种期待落空。车商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损害了车主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营运车辆来说,维修延误导致车主的经济损失,无法正常运营带来的收入减少。车商可能需要对这种因自身配件供应问题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基于行业规范和诚信经营的责任
行业口碑与信任
在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存在着一定的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要求。车商长期无法提供配件完成维修,可能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口碑和声誉。如果这种情况不能改变,对汽车消费市场是一种破坏,应受到行业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关注打击制裁。
诚信经营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厂商应积极解决配件供应问题,而不是让营运车辆长时间处于待修状态,辜负客户信任,影响新能源汽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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