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才只有7岁啊!”6月20日,广东广州,一名7岁幼童疑似被老师体罚。事后该幼童因伤,重度昏迷,入院抢救26天后,最终不治身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5月25日下午,张女士突然接到早教机构的电话称,其儿子因意外摔倒受伤,正在医院抢救,并声称要其过来签名。当时,张女士整个人都吓害坏了,于是马上放下工作,火速赶到医院。
当天13时23分,孩子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脑疝、失血性休克、重度贫血等12项症状。医生明确告知张女士,从孩子的受伤情况来看,不像是摔伤,并让张女士马上报警。医生还明确告知张女士,像这种情况,即便张女士不报警,医院也有责任报警。
张女士于26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将早教机构园长及当时在场的4名老师控制。后经审讯,4名老师一致陈述,园长王某是因孩子午休后,擅自跑出教室,遂将其抓回后,园长一巴掌扇到孩子颞骨,孩子出现流鼻血的情况后,王某继续打孩子直至其昏迷。
事后王某安排另一位老师,打车将孩子送到医院,随后王某也赶到医院,但谎称孩子是摔伤的。26日下午,王某被刑拘。
孩子经抢救26天后,于6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医院宣告死亡。据孩子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孩子的死亡原因是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目前,已安排尸检。
6月2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为结论,出具了破案告知书。
《广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后,由办案部门制作《破案告知单》,写明破案结果等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换而言之,公安机安已经侦破此案,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那么等待王某将会是逮捕、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第186条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有网友质疑,为什么本案不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刑法定罪的原则是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人客观行为来综合判定的,即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从王某主观目的来看,其是因孩子午休跑出课室,对其施以教训的伤害行为,即其主观上并没有杀害孩子的故意;从客观上来讲,王某对孩子实施伤害行为后,其第一时间安排人将孩子送到医院救治,即代表其是不想看到孩子的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此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张女士的孩子仅7岁,根据《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的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早教机构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可在赔偿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王某对孩子实施侵害时,是发生在早教机构,而王某与早教机构之间又存在雇佣合同关系,
即王某做出如此恶劣行为,是早教机构管理不善所致。因此早教机构方面,需对孩子的死亡及其之前的医药费,承担民事责任。但早教机构可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再向王某追偿。
最后,对于母亲张女士来说,其满心期盼、开开心心地将孩子送到机构学习知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孩子今年9月上小学而做准备的。但结果却换来孩子死亡的悲剧,实在令人感到痛心!因此,私以为,必须严惩王某,给张女士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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