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需要符合哪些程序性规定
第一,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第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办理立项等手续。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向建设部门、规划部门等办理立项、规划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提出正式申请。用地单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各级政府部门审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部门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建设使用土地。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后,便可以向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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