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2保代、中汇会计所3注会被监管警示,所涉主板IPO已终止

晓巧谈梧桐 2025-03-19 15:54:50

文/飞云

3月12日,上交所连发三份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对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创双杨”)及时任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IPO项目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的两名保代、申报会计师中汇的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监管警示措施。经查,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因在未满足履约验收条件、未取得客户终验的情况下,即按照收款节点提前确认了部分收入,导致信息披露不实,涉及中介机构亦因未勤勉尽责被追责。

资料显示,梦创双杨2023年3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于同年12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海通证券为梦创双杨IPO保荐人,费哲君、石迪作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梦创双杨IPO审计机构,黄继佳、陈震、周永辉为指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文件披露,梦创双杨在2022年向某客户提供数据治理服务时,将其归类为“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并承诺在合同履约完成且客户终验后确认收入。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未满足合同验收条件、未取得客户终验的情况下,提前按收款节点确认了部分收入,金额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5.24%。此外,公司2020年及2022年还存在推迟确认少量历史收入的情况,导致财务报表数据失真。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汝良、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卢海玲未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费哲君、石迪未充分核查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未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黄继佳、陈震、周永辉未审慎核查收入确认时点,导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被认定履职不到位。上交所依据《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对上述责任方均采取“监管警示”措施,并要求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未来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

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宋汝良,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卢海玲,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况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于 2022 年起向某客户提供数据治理服务,并将该服务归类为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招股说明书披露,针对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发行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软件开发服务并经客户最终验收后确认收入。

现场检查发现,相关服务合同约定了履约验收条款,发行人在未满足履约验收条件、未取得客户终验的情况下,即按照收款节点提前确认了部分收入,占 2022 年度营业收入的 5.24%,收入确认时点与信息披露、合同约定情况不一致。此外,发行人2020 年、2022 年均存在推迟确认以前年度少量收入的情况,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发行人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收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汝良、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卢海玲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 202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宋汝良、卢海玲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当事人:

费哲君,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石 迪,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费哲君、石迪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于 2022 年起向某客户提供数据治理服务,并将该服务归类为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招股说明书披露,针对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发行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软件开发服务并经客户最终验收后确认收入。

现场检查发现,相关服务合同约定了履约验收条款,发行人在未满足履约验收条件、未取得客户终验的情况下,即按照收款节点提前确认了部分收入,占 2022 年度营业收入的 5.24%,收入确认时点与信息披露、合同约定情况不一致。此外,发行人2020 年、2022 年均存在推迟确认以前年度少量收入的情况,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保荐人未充分关注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和合同约定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人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费哲君、石迪作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 202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费哲君、石迪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

黄继佳,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陈 震,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周永辉,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上海梦创双杨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黄继佳、陈震、周永辉作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指定的项目签字会计师,存在以下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于 2022 年起向某客户提供数据治理服务,并将该服务归类为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招股说明书披露,针对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业务,发行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软件开发服务并经客户最终验收后确认收入。

现场检查发现,相关服务合同约定了履约验收条款,发行人在未满足履约验收条件、未取得客户终验的情况下,即按照收款节点提前确认了部分收入,占 2022 年度营业收入的 5.24%,收入确认时点与信息披露、合同约定情况不一致。此外,发行人2020 年、2022 年均存在推迟确认以前年度少量收入的情况,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申报会计师未充分关注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和合同约定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申报会计师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黄继佳、陈震、周永辉作为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 202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黄继佳、陈震、周永辉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申报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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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巧谈梧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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