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当事人在强拆案件赔偿诉讼中,缺乏必要的强拆赔偿项目,我们为你总结了最容易忽视的几大补偿项目。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主动争取,难怪觉得赔偿的金额少了。最高法行政司法赔偿解释当中明确规定强拆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农民朋友在提起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提出,否则我们将损失一笔不小的赔偿金。
1、相应的利息损失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原则,因此从强拆执行之日起就要计算相应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违法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2、拆迁中应得的奖励
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3、拆迁中应获得的补助、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应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还应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的,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补助、奖励。
京坤律师提醒,当事人单独或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损失内容和赔偿数额。当事人不能笼统地请求予以行政赔偿,否则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赔偿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如果你还不知道强拆赔偿到底有哪些项目是必须赔的,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