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企业为了促进生产销售,会对商品进行一定的折扣处理,用以吸引新顾客,优惠老顾客,而在优惠方式中满减的价格折扣优惠,从节税的角度讲,会比满赠的产品优惠更好。
而除了以上两种折扣优惠方式以外,许多长期合作型企业也会进行销售折扣,通俗地讲就是买卖双方产生了销售关系,但买进方并没有立刻对卖出方付款,而卖出方通常会对买入方提供3/10、1/20、N/30的折扣优惠活动。
其中3/10、1/20、N/30这三个符号分别表示:如果债务方在1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3%;如果在2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1%;如果在30天内付清款项,则应全额支付。
但是我们从企业税负的角度考量的话,这种折扣方式并不能为企业降低税负,因为这样的折扣是发生在销售之后,并不属于销售行为,而被认定为是一种融资性的理财行为,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我们需要通过修改合同等方式,将交易完成后的销售折扣,转变为销售行为中的折扣销售,那么买进方依然可以享受及时付款的优惠,而卖出方也能降低企业增值税。
怎样操作?
我们假设某企业和客户签订了税前销售额总计10万的订单,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但如果对方能够在20天内付款,那么就能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总计3000元。
如果我们按照原本的合同条款,那就需要完整地缴纳10×13%=1.3万的增值税,并不划算。
但如果我们与对方企业沟通,在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时候,就将折扣写入合同之中,并选择缩短付款期为20天,那么就只需要缴纳增值税10×(1-3%)×13%=1.261万,与原来1.3万的增值税税费相比,减少了390元。
但上述方式不建议操作,因为节约的税费很少,而自己也将承担对方不在20天付款,却享受了3%折扣优惠的风险。
假设我们再次修改合同,这次我们主动将货物价格降低为9.7万,即直接给予对方3%的折扣,但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企业在20天内未付款,就要加收3390元的滞纳金(3000的折扣金额,以及这3000元货物的增值税390元)。
这样一来,一方面降低了此次货物的增值税,另一方面买方也享受了3%的优惠,更约束了对方加快付款,同时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内付款,可以向对方收取3000元滞纳金和390元的增值税,并以10万元的原价计算销项增值税,符合税法要求。
可以说最后的方案做到了“四全其美”,也符合买方、卖方、税法,三方的要求。
所以大家在做销售折扣的时候,是否要跟柳哲节税学习呢?
最后的话
最后,请大家记住“节税方法千万条,用错一条要遭”。
另外,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处理好各类税务问题,做好税务筹划,也可私信柳哲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