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招商公司运营思考:11“成立招商公司本身”并不解决任何问题

风斯若之 2025-04-08 17:56:36

招商引资工作本身是一个“结果导向性”的工作,一切的执行,都应当围绕达成结果来倒推才更合理,而尤为重要的,是千万不能把“过程”当“结果”;重中之重,则是绝对不能把“开始”当“结果”。对于地方的招引工作而言,成立招商公司应当是工作的“新开始”,这个“开始”不是招引工作的“结果”,更不应该成为原有招商系统“甩锅的结果”。

春节已过,大家逐渐回到了工作的正轨之上,也开始有更多的从事招引工作的朋友和我一起探讨有关地方成立招商公司的事情。随着“招商公司”概念出现频率的增加,我发现大家对于“招商公司”的定义与定位确实越来与越模糊。与我交流过的朋友当中,百分之百都把“设立招商公司”当成了招行引资工作的“结果”而不是“开始”。

现在,注册公司是非常容易的,但是注册公司和公司可以良性运转、可以赚到钱是两回事。“成立招商公司”这个事件本身并不能解决任何有关招商引资的问题,说句不客气的话,如果注册招商公司就能够保证招引工作的完成,那么地方上还有什么可发愁的,先设立注册一百个、一千个招商公司不就行了?

成立一个外星矿产探索公司就能够去火星上挖矿赚钱吗?成立一个星际贸易公司就能够把本地的土特产卖到银河系以外吗?如果没有解决招商问题的办法,只能让“成立招商公司”变成一个新的问题;而如果招商公司还是沿用原来招商局的老一套模式,那么这个新的问题最终就会变成“一个笑话”。

有些朋友让我给地方成立招商公司一些建议,我认为我可以给的建议有很多,但是排在第一顺位的,是我建议“招商公司的第一负责人应当竞聘上岗,而竞聘的条件就是他如何能够带领这家公司获利”。

对于地方招商公司而言,地方政府一方面应当是以“股东”的形式出现的,如果完全切断招商公司与地方政府的联络,那么招商公司没有接受地方政府的投资也就不必对地方政府负责,这显然不是地方成立招商公司的初衷。那么,如果地方政府是招商公司的股东,就应该本着股东的维护自己利益的原则去要求公司的总经理提出对于公司运营的合理化建议,然后再考虑是否进行投资以及投资的方式与额度。

想要招商公司真的为地方招商引资工作起到作用,就不能让“成立招商公司”这件事所带来的只是形式上的变化,最起码,企业化运作的前提应当是找到面向市场的运营逻辑,招引工作负责人头脑中的变化才应当是招商公司是否设立的评判标准。

在之前的系列文章当中我曾经提及,在网络上看到了很多地方设立招商公司的新闻,但是却极少见到招商公司关于企业化运作逻辑方法的报道,甚至,我没有看到一篇有关“招商公司如何赢利”的新闻报道,这真的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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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斯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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