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疆营商环境:连环交通“事故”奇案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3-21 10:39:07

新疆米东:交通事故案中有案?

2023年12月23日晚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内发生一起离奇交通事故。内地司机罗闯自认倒霉,认了全责任仍然被扣押了整整一夜晚,期间多次报警,警方每次到达现场都依法表明,任何人对事故认定及赔付不能达成一致的,走法律程序。但无济其事,对方186**250666多次威胁,让受害方车子开不出米东。

2023年12月24日上午11时,当事人接到威胁电话后4小时,第一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开具不到 1小时,传来车牌号为新A296**D驾车对当事人车辆“进了又一次交通事故”消息,当事人认为:这是在明显不过的恶意冲撞,危险驾驶,寻衅滋事,造成受害人车辆严重受损,严重威胁到公众安全,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同意以交通意外来认定性质。

自2023年12月24日开始,多次电话报警及当事人亲自前到刑事部门控告加害人涉嫌刑事责任,此后既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证据就是巧合,需要受害人自证,依然出具了一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此时上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到24小时,还是热乎的。

证据在哪里?在“事故”期间的通话记录里,在事发现场监控里。

这个冬天,乌鲁木齐特别冷。

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新疆新能源运输投运米东营运不到一个月。

普法小知识:

1. 本案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申请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应当依法撤销原责任认定书,重新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公正处理;

3. 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行政起诉,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刑事报案是否要带证据材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活动的,如果有证据的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如果没有证据的,由公安机关调查,确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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