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周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浩公律所 2024-03-29 18:53:59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基本案情

周某,女,50岁,因右眼眼睑结膜囊肿在某医院进行了切除手术,术后门诊复查拆线,拆线后周某出现右眼疼痛且的模糊情况,经某医院处理后情况未见好转,后又去外院检查治疗得以治愈,周某认为术后遗留畏光后遗症构成伤残,后续需要继续治疗,遂将医院诉至法院,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80000余元,并承担其律师费15000元,合计95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8953.71元,驳回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焦点

诉讼过程中经周某申请鉴定,意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轻微原因力,周某眼部畏光不构成伤残,周某误工期9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45天。

本案最大的焦点是周某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标准如何认定。审理中,周某提交其和其爱人事发前及事发后一年的银行流水,证明周某日均工资1000元,其配偶日均工资1600元,法院应当按照每日1000元的标准支付误工费,按照每日1600元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医院认为事发后周某单位均有对其发放工资待遇,如有差额则医院仅补足差额部分,至于护理费,周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爱人对其进行护理,周某也未聘请护工护理,应按家属护理的标准支付每日109元护理费,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医院的意见。

四、律师说法

本案审理历时大半年,周某自行承担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20000多元,入不敷出,因此建议当事人理性看待问题,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诉讼有风险,判决结果不一定尽如人意,作为律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当事人合理的预期。

五、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4、《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A.1 参与程度分级按照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类型),依次将人身损害参与程度分为以下六个等级:

a) 完全因果关系:96%~100%(建议 100%);

b) 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 75%);

c) 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 50%);

d) 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 30%);

e) 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 10%);

f) 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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