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有舆论关切,进而有行业影响力。
小案少有人关注,但小案里有众生百态。
办一个大案,大家都知道了,但办了一打小案,也不会有人知道,一直办小案更加的不会有人知道。
但如果一直办大案,那还得了。
为什么不得了?
因为大案可以放大影响力。
我一直在思考大案的影响力到底在于什么?
大案的影响力其实就是媒体传播广泛,传播广泛的本来是案件本身。
可能是名人效应,可能是案件危害性严重,可能触到了公众的痛点,可能是让公众的情绪产生共鸣。
这些很多时候其实有一种偶然的因素。
同样一个案件,它就碰巧被拍到了,上传到网上就炸了,但同样类型的案件,恰巧没有人拍摄,或者即使拍了也没有上传,结果就没有火起来。
他们的难度系数其实是一样的,区别在于那个影响力巨大的案件只是恰巧的被关注到了。
很多所谓的大案,其实不一定是重罪,不一定刑罚有多重,它所谓的“大”,其实只是被传播的比较广泛。
相反很多命案,反而没有几个人知道,根本就没人传播,那你不能说他们不严重。
同样,所谓的“大案”,也就是影响力巨大的案件,也不一定复杂。
谁说传播广泛的案件一定要复杂?
也有一些非常复杂的案件并为得到广泛宣传报道。
只是上就触及了一个问题的本质,那就是所谓大案小案,他们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是法定刑高低么?显然不是,那是重罪轻罪之分。
那么是涉案人说多少么,那只是涉众型和非涉众型之分。
我们原来以为只要涉及的人多就一定是大案,在前些年暴雷的时候还有点这个意思。
但当大家见到这种情况多了,也就见怪不乖了。
即使人多,也未必一定广受关注。
相反,很多广受关注的当事人其实未必很多。
那么,是不是难度系数,也就是案件越是离奇曲折复杂,越是大案,越是简单越是小案呢?
但问题是,很多广受关注的案件,其案情并不复杂。
很多没有引起关注的案件,在专业领域确实及其复杂的。
这样一来就证明所谓的大案小案,唯一的区分标志就是影响力大小。
所谓的大案就是那些广泛关注的案件,无论是他们罪行轻重、人员多少还是复杂与否;而所谓的小案就是那些关注度比较少的案件,这些案件大部分罪行本身也不高,主要是无人问津。
有些重罪其实关注度也不高,既然没有关注也就无人在意,投入的司法资源自然有限,处理的程序自然相对简单,司法官轻轻松松就能够自己处理了,完全不用操心,自己也省心省力。
这些案件办不起来不费时,花费不了多少办案时间,因此也就无法引起重视和关注,自然是当作比较普通的案件来对待的。
所谓的小案,本质上就是普普通通的案件的意思。
而大案则正好相反,只要引起了关注,简单的案件也变得不再简单,处理的程序本来并不复杂,现在也变得非常复杂,考虑的问题本来不多,但现在要考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而且这些所谓大案,往往需要下级对上级反复汇报,投入的人力精力必然也是成倍增加。
既然难度系数不高,那自然即使是大案也并不能增加大多的司法技能。
也就是办了那些简单“大案”的人,也并不会变得更加厉害。
碰到复杂一点的案子还是该不会不会,因为并没有引起复杂性司法应对能力的提升。
但是那些办理复杂“小案”的人办多了,真的会长本事,会提升处理复杂性司法实务的能力。
因此,办理“大案”“小案”本质上,还不如办理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更能够区分能力水平的提升程度。
但我们普遍的都没有采用这种更加合理的区分方式。
还是以传播力和影响力来区分“大案”“小案”,办得大案多也就必然更加出名。
因为这也是借了大案影响力的光。
因为大案人尽皆知,因为办理大案的你也必然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
办这种影响力大案多了,也必然会稍带提升了自己的影响力。
影响力提升就似乎让人觉得是能力提升。
办理过这么多全国全省知名的案件,那么司法官的水平似乎也就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进而对司法官产生证明的影响,从此似乎就笼罩着光环。
但有时候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这个原因就在于这些“大案”并不是真正的难案,办理了“大案”未必能够办理得了“难案”。
办理过“大案”容易给人一种无所不能的错觉,不仅让他人迷惑也会让自己迷惑,从而也让自己迷惑。
觉得见过“大案”就意味着见过了世面,其他案子不在话下,从让也必然会放松了学习和思考,从而“小案”也办不了。
“小案”办不了,并不是不屑于简单琐屑的问题,而有时候是真的办不了。
因为很多“小案”太难了,“小案”里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因为这些“小案”从难度系数来讲一点都不低,只是我们因为其缺少影响力而把它看低了。
但它在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一点都不简单,很多时候就是疑难案件,它是不出名而已。
但不出名的案件无法引起关注,就会被人看“小”了。
那我们能不能重新的、科学的界定一下案件大小,给衡量大案小案的标准多增加一些参考系数。
但其实很难操作,并非我们没有能力识别司法难度,而是我们太在意舆论关注度了。
只要关注度高、传播广泛,我们就会无比重视,只要重视的人少,我们也就跟着不重视了。
大案小案看似是一个简单的习惯叫法,其实反应的是我们的司法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