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023年2月20日)安徽省的“试管婴儿放错胚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发现胚胎放错)一事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医院方面回复的“要豁达没必要计较”,更是让群众对该事件的关注到达了顶峰。当然,事情发生了,法律方面就应该要有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对策,本文就案件中涉及的亲子关系的确认进行简单分析(个人观点),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文会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等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笔者观看的新闻中有一审判决书的图片,但在写作时未搜索到一审判决书,因此,本文总结的基本情况是参考新闻报道的内容后形成的。
基本情况:2011年,50岁的陈某(化名)和前妻王某(化名)因婚后未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中心通过试管婴儿手术方式,用双方的精子、卵子培育胚胎产下一子小轩。2020年,两人发现孩子与两人都无血缘关系。
王某表示,孩子是自己十月怀胎生下的,无论情况如何,她和陈某对孩子的态度不会改变,“他就是我的亲生孩子”。
以上,笔者总结以下几个事实:
1、以陈某和王某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离婚之前),一同前往医院做的试管婴儿。
2、经鉴定,小轩与陈某和王某均无血缘关系。
3、小轩是他人的精子和卵子受精形成的胚胎,非陈某的精子和王某的卵子受精形成的胚胎。
4、目前已经无法找到和小轩有血缘关系的父母。
二、陈某和王某与小轩亲子关系的认定,小轩属于婚生子。
(一)陈某和王某与小轩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也不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不构成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笔者认为,无论如何,陈某和王某与小轩必然是不能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有的人认为,陈某和王某与小轩应办理收养手续来确认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更稳妥,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在法律层面,将陈某和王某非自身过错导致的结果,要事后通过收养的手续来确定亲子关系,实质是不符合法律本身应有的公平、正义的精神的。
(二)小轩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即精子和卵子提供者),亲子关系的认定。
1、精子和卵子提供者均没有生育意愿的,虽然在生物学上,孩子与精子和卵子提供者存在血缘关系,但法律上并不认可孩子与精子和卵子提供者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此种情形下,孩子与精子和卵子提供者不为父母子女关系。
2、精子和卵子提供者均有生育意愿,且与陈某和王某的胚胎“放错”,此时,当能够明确提供者的身份时,孩子与精子和卵子提供者的亲子关系能否直接认定为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应当知道的是,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技术有一定区别,特别是本案中,陈某和王某是因“胚胎放错”而导致后续情况的发生。由此可知,陈某和王某采用的是胚胎移植技术。
被放错的胚胎不是陈某精子和王某卵子,其情况与“捐卵异质胚胎移植”类似。捐卵异质胚胎移植,这种胚胎移植更为复杂,是以第三人的精子与捐卵者的卵子结合,完成胚胎移植,孕育子女。这种胚胎移植,只有妻子在孕育上具有一定的关系,在血缘上,子女与妻子和丈夫均无关系,其真实的父和母分别是捐卵的遗传母亲和捐精的遗传父亲,而妻子只是分娩母亲,丈夫则与子女毫无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应当以妻子和丈夫的意思表示作为基本标准,只要妻子和丈夫同意接受胚胎移植,并且将做胚胎移植子女的母亲和父亲,就应当认定子女的父母就是妻子和丈夫。除非有欺诈或者胁迫,且有证据证明者方可推翻原来的意思表示推翻子女的婚生性,否则不得否认该子女的婚生性[1]。对此,陈某和王某本身并无推翻子女婚生性的意思表示,可认定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第二,本案中,陈某和王某均同意按照试管婴儿的方式进行生育,可参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的规定,陈某和王某与小轩的关系,可认定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第三,秉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应适当限制无血缘关系的父母提起亲子否认之诉或者有血缘关系的父母提起亲子确认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父或者母可以提起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当出现胚胎放错的情况时,因其不同于“孩子错抱”的情形,不能就“孩子错抱”直接适用于“胚胎放错”的情况。在可以找到有血缘关系父母的情况下,只有在两方父母均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时,法院才可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否则,任一方父母提起诉讼的,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无法找到有血缘关系父母的情况下,基于夫妻本身有通过胚胎移植生育子女的意愿,原则上不支持没有血缘关系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从而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陈某和王某生育小轩实质不是代孕。
代孕,是指使用妻卵和夫精、妻卵和供精、供卵和夫精、供卵和供精在体外受精,将胚胎植入他人子宫妊娠生育的人工生殖技术[2]。代孕最主要的至少有两方,即代孕者和被代孕者,代孕者和被代孕者双方形成了代孕的合意。但本案陈某和王某本身是要为自己生育,而非为他人代孕,且不存在“被代孕者”,因此,陈某和王某的情况不属于代孕。
四、案件警示。
本案,因医院的“胚胎放错”,导致王某孕育了“他人”的孩子,并且这显然是与“错抱孩子”不同的,这是值得我们警醒和注意的。往深入的说,假如对这样的情况听之任之,不从源头予以加大力度监督,那么,这将会为“代孕”行业提供“合法”的保护(笔者将另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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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著,2021年4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P111。
[2]《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著,2021年4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P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