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德国经济史反思:国际经济关系 、劳动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德国的国内经济制度同国际经济制度,处在密切的相互联系和影响当中。比如,以集中控制为主的国内经济几乎不能与国自由贸易相一致,必须实行国家对外贸的垄断。相反,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制度是同国际自由贸易相一致的。
在联邦德国,《外汇管制法》于1961年由于颁布《外贸法》而失效。《外贸法》第1条规定了外贸自由的基本原则:“同国外经济区域的商品、劳务、资本、偿付和其它经济往来,以及同外国居民的外币和黄金的地区往来,基本自由”。
但在这一基本原则之后,是一系列可能进行限制的其它规定。这些规定使在实践上实施自由贸易原则变得十分困难。比如,《外贸法》中关于履行国家间条约的规定,防止外国有害影响、对货币和黄金流入的规定,以及保护安全和外交利益的规定等,都属于这类限制。除这些一般限制以外,还有大量的专门限制。对于专门限制,《外贸法》第2条做了必要的说明,以便尽可能多地保留外贸自由的范围。
联邦德国的内外经济制度都是市场经济导向的,它是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国。其中最重要的有“国际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欧洲共同体”。国际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我们在下面作简要介绍。为了在贸易方面促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重新建设,主要由西方工业化国家提出了一个以“哈瓦那”宣言为名的国际贸易秩序,并成立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负责维护这一秩序。
国际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本是哈瓦那宣言的一部分,在1947年作为过渡性的解决办法而签署的。但是,由于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签约国后来没有批准哈瓦那宣言,国际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最后成为常设性机构。1950年,联邦德国成为其正式成员。在国际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序言中,把通过国际自由贸易提高生活水平和促进国际经济发展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这一目标应通过遵守三个基本原则来实现:给予一般最惠国待遇,禁止贸易限额和拆除关税壁垒。
在《协定》第1条中,就最惠国待遇做出了规定。成员国对任何一国在商品进出口方面做出的让步,必须同时给予其它成员国。但这一原则对协定生效前已经存在的优惠,如英联邦等,以及欧共体一类自由贸易区或已结成的关税同盟无效。因此,它的实际作用是有限的。按照《协定》第11条的规定,对贸易额进行限制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然而,为了保护本国的外汇收支平衡和保护国内生产,随时都可能背离这些原则。事实上,几乎所有对这一规定的违反,都可以找到理由。
根据协定的第28条,至今已经进行过7个回合的降低关税的协商。在前5个回合中,各个国家普遍达成了双边的关税让步。根据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双方的关税让步导致了普遍的关税降低。在1964-1967年的第6回合中(肯尼迪回合),第一次采用了一种简化的方法,即协商对多边同时有效的降低关税。应用这一方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第7回合的主要对象,除进一步降低关税以外,还有拆除非条约性的关税壁垒,如行政规定、质量标准等。
“国际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终究只是一个协定,而不是有国际决策权限的决策机关。因而特别是在经济衰退时期,有利于本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常常偏离它的原则。与协定所表述的国际自由贸易秩序相对应的,是一个能保证各国间支付往来的国际货币制度。外汇管制和对资本往来的控制,不适于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目前国际货币体系的基础是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签署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69至1978年由于国际货币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对这一协定做了重要修改。从1952年起,联邦德国就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
根据协定第1条的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有秩序的国际货币关系来促进国际贸易。对此,各成员国有义务进行密切的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应实现三方面的任务:监督其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减少对国际支付往来的限制,保证国际支付能力。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中所有成员国的货币同美元有固定汇率。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即在出现所谓“重大不平衡时”才能改变汇率结构。
在实践中,这种固定的汇率制度的有效性没有得到证实。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最终解体了。从那时起,交换汇率基本上是灵活的,即它可以按照对一种货币的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变化而浮动。1978年,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改中,向灵活汇率的过渡得到了认可。自那时起,听任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汇率制度。西德马克在“欧洲货币体系”内部,对其它成员国的货币有固定的汇率关系,而对主要的西方货币美元,则基本上自由浮动。但是联邦银行要通过干预外汇市场,即根据汇率波动的情况卖出或买进美元来平息无规律的汇率变动。
自从向灵活汇率过渡以来,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处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严格监督之下。为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了定期磋商制度,以此来阻止各成员国通过不合理的货币贬值对其它国家取得竞争优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没有惩罚手段,但它可以按照定额提供贷款来对各国的汇率稳定,从而对交换汇率的稳定施加影响。
结语
在定期磋商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敦促各成员国尽可能地减少对外汇的控制和对资本往来的限制。对自由的国际支付往来的限制只能是短期的,并须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批准。为保证国际支付能力,它向成员国提供外汇贷款,以便资金上克服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困难。这种资金来自各成员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配的份额义务交纳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