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盖章,能主张二倍工资吗

松鼠搬砖头 2024-07-05 07:04:25
劳动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盖章,能支持二倍工资吗?(高院再审)

劳动小便识 2024-07-04 17:18 湖南

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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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与贾某某于2022年4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贾某某签名,未盖有公司公章。

贾某不认可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称其入职时签了两份合同,其先签字后公司将合同收回,到现在也没有向其交付合同,其是4月6日签的,但某公司不一定是4月6日签字的。

贾某试用期工资月33750元,转正后月工资是37500元。某投资公司认可对帐单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贾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投资公司支付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8750元。仲裁委裁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贾某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8750元。

某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无须支付贾某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8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某投资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贾某签名,故某投资公司、贾某所签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某投资公司主张不支付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贾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贾某上诉要求某投资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某投资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贾某与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签字确认的书面劳动合同,且贾某亦认可其中其签字的真实性,该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某投资公司与贾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之后某投资公司为贾某某安排岗位并提供劳动条件,贾某某依约履职并提供劳动,双方亦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现贾某仅以劳动合同中并无某投资公司加盖公章且其未收到公司交予的劳动合同文本为由,上诉主张劳动合同的签订尚未完成,并据此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贾某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认为:某投资公司是否应当向贾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原审中,某投资公司提交了贾某及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能够证明某投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贾某某之间具有缔结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之后双方亦实际履行了该劳动合同。故,本案中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贾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在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贾某提及的原审法院就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经核实,本案与贾某提及的其他案件等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上存在较大差异。原审判决就该问题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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