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芳带孩子去商场玩,8岁女儿竟然丢了,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正是放假的时候,天气有点冷,刘桂芳打算带女儿去商场玩。
因为放假,商场里的人很多,刘桂芳一直牵着女儿,就怕女儿走丢。
女儿想玩商场里的游戏机,刘桂芳给孩子充完钱就在旁边站着看女儿自己玩。
这时,她的电话响了,是自己母亲打来的电话,就和母亲聊了一会。
聊着聊着,刘桂芳觉得不太对,孩子怎么不见了。
她赶紧挂了电话,开始找孩子,但是怎么也找不到。
这可把她急坏了,整层楼都没有,她又去其他的楼层找了,也都没有。
刘桂芳心想,这孩子一定是被谁给藏起来了。
正好看到一楼有一家金店,她立马拿起旁边的灭火器,把金店的玻璃砸了。
金店知道后,找来了保安,报案后,警察也来了,整个商场被封锁了。
工作人员来了以后,刘桂芳解释:“我女儿找不到了,我没有什么办法了,只能砸金店引起你们注意,帮我找女儿”
警察知道情况后,和刘桂芳一起找女儿。
就这样又过了30分钟,女儿找到了,刘桂芳生气的问:“你去哪了”
女儿说:“我玩游戏的时候有个阿姨告诉我旁边有个好玩的,我就跟着去了,我玩了一会,发现找不到妈妈了,我就跑了”
刘桂芳和警察对女儿进行了轮番教育。
这时金店负责人对刘桂芳说:“现在孩子也找到了,你把我们金店的损失赔偿一下吧”
刘桂芳:“我同意赔偿”
金店负责人又说:“我们这玻璃碎了,如果装修还需要停业一段时间,我和领导请示了一下,你需要赔偿5万”
刘桂芳:“5万有点太多了,就是几块玻璃坏了,根本不影响你们正常营业的,我最多给你5000块钱”
但金店坚持不同意。
于是金店将刘桂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那法院会支持金店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金店认为,刘桂芳的行为造成了金店的损失,刘桂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桂芳认为,自己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金店的要求过高。
庭审中,刘桂芳申请对金店损失进行鉴定。
经鉴定,金店的损失为3800元。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虽然刘桂芳因为孩子丢失砸的金店,导致金店损失,但在孩子丢失的第一时间刘桂芳未选择报警或联系商场,而是将金店砸了,引起注意,应属于刘桂芳主观上实施的行为,而不应属于紧急避险。
所以,刘桂芳赔偿不应适用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应适用侵权的法律规定,刘桂芳应当赔偿金店损失3800元。
而金店在重新装修时,一定会产生停业损失,所以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刘桂芳赔偿金店5800元。
个人观点
有的人说,如果刘桂芳不砸金店,可能孩子就找不到了。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