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性中最大的弱点除了自私之外还有贪婪,而贪婪也是人性的七宗罪之一。毫无节制的索取,却不愿意付出是导致其厄运报应的最主要原因。
在广西就有这样一个男子,先以150元价格约到一女子,发生关系后,却不愿意付钱,最后被捅伤致死。
这名男子姓林,来自于一个非常穷困的农村,在一家不起眼的工厂里日复一日的靠体力打工,一直到了26岁还没有谈过恋爱。
尽管没有女朋友,但是却隔三差五的到附近的足浴店消费,解决个人身体问题。
就在出事的当天晚上,已经凌晨1点多了,他才下班。回到自己住的地方,简单吃了点东西,又洗漱了一下,就准备睡觉。
但是躺在床上却辗转难侧的睡不着觉,然后就给足浴店拨了一通电话。
对方很快就安排了一个姓范的越南籍女子,这名女子长相实属一般,而且年纪属于那种老女人,已经38岁了,方方面面都很一般。
但是因为价格非常便宜,只需要150元,所以他也勉强接受了,最后俩人约在了附近的一处公园见面。
很快俩人就发生了关系,时间非常饿短暂,有效时间也就是2分钟左右。事后范女士一边整理自己的衣衫,一边收拾东西,一边开始要求小林支付相关费用。
但是小林觉得不划算,两分钟就要支付150元,感觉自己太亏了,然后就对范女士提出是否能够打个折。
范女士觉得这太不可思议了,这种事怎么还能讨价还价呢,坚决不同意,而且他觉得时间短不是她的问题,和她没关系,双方在争辩中,范女士的语气和神态也有鄙视之意。
不管范女士如何争吵,小林都没有想付钱的意思。一气之下,范女士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着小林胸口捅去,最终导致小林受伤,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范女士被抓捕归案。检方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将其起诉,而小林的家属也提出了48万元的赔偿要求。
但是范女士不服,他觉得,自己也是出于自我保护才不得已而为之,他的理由是,本来俩人都约好了价格,可是完事后小林不付钱才导致这种结果,而且小林在争吵中也情绪激烈,她也是为了自保才掏出小刀,所以不是故意所为。
但是因为刑法中第二十条有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他的行为不算是正当防卫,但是在第44条中也有关于情急之下的行为处理条款。
虽然是外国人,但是案发地在国内,所以还是要受到法律制裁。
最终法院判决,范女士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即赔偿小林家属45万元。
对此有人说,这小林真不地道,谈好的价格,哪怕是一秒也必须付全款,这样干坏了规矩,该死。
也有人说,那个足浴店没责任么,为什么会有外国人,合法么?而且国内没有女人了,要安排个外国人?如果是国内女人,没准就同意打折,就不会有这个后果。
总之,这个案子告诉人们,做事情要讲诚信,约定好的事情就不要随便变。同时这种行为也不值得提倡,既不符合道德行为准则,也不符合法律,还是要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确立人生正确的航向才是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