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人”、“被股东”,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等,如何处理?

王树侬律师 2022-09-01 23:08:35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2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提到“3月,全国共办理执行法院判决、依职能纠错、虚假登记等各类撤销登记3689件,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关切的“被股东”“被法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1]。“被股东”、“被法人”,如果注册成立的公司没有债务、没有欠税,对被冒用人的权益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公司欠税、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列入失信人员等[2][3]。

针对“被股东”“被法人”等冒名登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2019年06月28日,以下简称“2019年总局指导意见”),各省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发布了相应的规程、规定。笔者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21年浙江省操作规程”),《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暂行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22年安徽省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从行政救济角度出发,就“被股东”“被法人”等冒名注册、备案登记公司信息时,被冒用人如何处理,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本文所写内容仅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一、当法院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限制个人权利时,如何查询?

现在网络诈骗高发,对于类似的信息,应审慎对待,一旦对方要求你提供银行卡密码等涉及金钱的,或者要求转账汇款,一律以诈骗处理。对方来电联系的,既不能按照对方的指示,随意提供银行卡信息、密码;但也不能置之不顾,万一真的“被法人”、“被股东”等,可能会因存在诉讼案件、债务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一定的信息。

(一)查询、核实诉讼、执行案件等信息:

1、查询人民法院官方联系方式、咨询法院官方热线(12368)。

如果是因为存在诉讼纠纷被申请执行了,可以打12368,按照语音提示进行操作,询问相关情况。或者,百度等自行搜索“XXX人民法院”,点击官网后,查询XXX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执行服务中心或者执行庭的相关电话,可以直接咨询法院相关情况。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3、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需要注意的是,核实诉讼、执行案件信息时,因网站发布的信息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建议搜索法院的官方联系方式,多通过电话联系。

4、查询个人征信: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看名下是否有贷款等,https://ipcrs.pbccrc.org.cn/。

(二)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2、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等。

二、一旦个人身份证原件被他人持有,或者手持身份证拍照等,其实“被法人”、“被股东”很简单!

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的当事人提交设立公司的材料,仅做形式审查,只要在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后,当天就可以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他人代为办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时,根本不需要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到现场进行办理,更无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签字确认,最后只需要对部分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即可。

对于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非政府部门的人员,一旦要求你“手持身份证原件拍照”、以开立工资卡等理由“借用身份证”、“线上人脸识别”等,只要对方的行为能够达到实名认证效果的,均应引起重视,甚至不予配合。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会通过职场招聘、亲朋关系、男女朋友关系打感情牌等方式,骗取受害者的身份证原件等,从而达到可实名认证的目的。更甚至,现在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已经可以通过P图进行人脸识别。如果出现身份证丢失的,马上挂失、予以补办。我们应当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原件不应由他人持有。

三、行政救济角度出发,“被法人”、“被股东”等后,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相关登记。

(一)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找实施该次登记的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当我们知晓企业的名称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等任一渠道查询公司的具体登记信息时,都能查询到该企业的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原则上,我们就找该“XXX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果因为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变更,导致行政职权有另行划分的,我们应当向“XXX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清楚谁处理,以免跑多家行政部门。

(二)被冒用人(本人)身份核验。

根据《2019年总局指导意见》第1条第2款的规定,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场申请并核验身份信息;不能到场反映的,应进行远程身份核验。应注意的是,因网络以及相应小程序、APP使用有一定的差异,线上远程双方核验方式可能有一定差异。针对身份信息的核验,《2022年安徽省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就进一步规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本人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进行现场身份核验,这为本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三)被冒用人(本人)需要准备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根据相关规定及登记机关的需要,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等。

以上是一定要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虽没有明确要求应当提交,但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有其他材料作为证据,特别是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更能获得登记机关的支持。

3、如果有补办身份证、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身份证件遗失公告的,可向原地派出所、银行、报社机构等,打印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4、因本人不曾签署注册公司时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股权会决议》等相关文件,上面的笔迹与本人笔迹不一致,本人可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一并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笔迹鉴定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1-2千元/件不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高低不等。

5、如果人民法院有作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书等,认定他人冒用本人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事实,可一并提交。

6、如果有人民法院就冒用人的行为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他人冒用本人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事实,可一并提交。

7、其他可一并提交的材料,以证明被冒用身份信息的事实。

(四)《2019年总局指导意见》对受理本人申请后,多久作出决定并无明确的规定,参照《2022年安徽省暂行规定》第17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作出撤销或不撤销的决定,情形复杂,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3个月,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

(五)受理申请后,符合条件可撤销登记。

很多时候,本人知晓自己“被法人”、“被股东”时,都是因为本身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有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的,本人被纳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有的是受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才发现自己被他人冒用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登记机关受理本人的申请后,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等,登记机关可撤销登记。

2、对于不予撤销的情形,《2019年总局指导意见》第3条第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2022年浙江省操作规程》有更为详细的规定,第15条:“【不予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备案的决定或中止调查:(一)利害关系人主张与涉及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二)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股权存在争议,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经调查基本属实的;(四)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五)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备案的;(六)商事主体已按规定主动纠正冒名登记行为的;(七)有证据证明撤销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可能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八)其他依法依规不应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有第(一)、(二)条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限”。

(六)工商登记撤销之后,本人还应注意对税务等进行查询、处理。

四、从司法救济角度出发,即本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害姓名权、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的,本文不展开。笔者建议,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当对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进行认真、审慎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46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冒名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期限从本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从注册登记、备案、变更登记等之日起至起诉之日超过5年的,会被驳回起诉。

【参考资料】

[1]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2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2022-04-27,市场监管总局,https://www.samr.gov.cn/xw/xwfbt/202204/t20220427_344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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