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然人郝某第41类“咔秀”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30 17:17:41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7678484号“咔秀”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己所主营的服务特点综合设计而来,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是企业经营所需。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3的构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含义以及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678484号“咔秀”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咔秀”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准确的说明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观点,再结合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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