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无手续挖掘城市道路被开罚单

雪与交通 2024-03-09 20:44:50

2024年3月1日,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开出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城罚决字【2024】第003号

处罚原因:经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文昌路与莲池东大街交叉口南角处无手续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11.88平方米,未能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手续。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规定。

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强调:2024年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城罚先告字){2023}第01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现给与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司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整)的罚款。

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再次强调: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改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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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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