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迁西好人”马树山老人因举报县委书记,被公检法联动迅速立案侦查逮捕提起公诉,引起公众高度热议。作为一名旁观者,因为不了解案情,对举报是否真实,是否构成诬告陷害和诽谤罪,无法判断。但是,作为一名律师不能面对程序违法违纪而失声。本案程序有两点明显错误,系滥用权利,属于越权。一是启动程序错误,迁西县委办公室无权报案;二是认定主体无资格,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无权擅自认定诬告陷害是否构成。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诬告陷害罪刑事启动,应当由河北省纪监委移送或者交办下级纪监委移送公安机关。迁西县委办公室无权报案。
受害人是普通民众,遭遇诬告陷害,自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受害人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国家为防止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规定了处理或移送的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简称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受害人”李富贵是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行政级别副厅级,属于国家高级干部,有权调查处理机关是河北省纪监委。正常程序是,省纪监委调查结束后,若发现系诬告陷害,情况不严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若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所以,迁西县委办公室越权办理了属于省纪监委管辖的案件,属于越权报案,迁西县公安局应当不予受理。
二、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无权擅自认定诬告陷害是否存在,更无权认定诬告陷害罪成立。其刑事拘留、逮捕、公诉均违法违纪,不具有正义性。马树山是否存在诬告陷害,应当由河北省纪监委批准认定。
《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据此,按照李富贵县委书记职务,若认定为“受害人”,应当经唐山市委或唐山市纪监委批准。按照李富贵唐山市人大常委副主任职务,若认定为“受害人”,应当经河北省委或河北省纪监委批准。本案,县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没有透露已经河北省委、纪监委或者唐山市委、纪监委批准。所以,违反了法定前置程序,其违法违纪认定马树山涉嫌犯罪,无效。
三、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是同根同源”。诽谤罪是《刑法》第246条规定的罪名,诬告陷害罪是《刑法》第243条规定的罪名,两个罪的核心都是“捏造事实”。若诬告陷害罪侦查、逮捕、公诉不具有正义性,则诽谤罪同样不具有正义性。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程序正义是公平正义的前提,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源。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是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一种程序性的约束。而这种约束,恰恰是能够避免非坏人的坏人化。毕竟“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监制:窦兰芳
审核:李浩菲
编辑:张绍彬
作者单位:国廉评论法律专家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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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办案,应该严查严惩!
罗翔老师的话得到印证: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一切正义都有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架空正义。
直到现在河北省纪委监委并没有出头,马老的信是寄给谁?怎么到了迁西县委办手里?这一切都需要揭开。
法律正义的基础是程序正义[点赞]
异地查一下不就什么都清楚了吗?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对违法办案人员要追责,严惩才行
严查万西涉案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不能乱法
追责,追责,一定要追责。
非常专业,应该多转发,给一些不明就里、动辄诬告、动辄诬陷的法盲学习学习![点赞][点赞][点赞][点赞][点赞]
必须追责,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应该将违法办案的相关人员全部依法审判!
有理
严厉追责。
这是人民的检查院吗!应该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他们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开除!追就刑责!
好像叫李贵富不叫李富贵吧
给你点赞,依法依规举报,依法依规处理,这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既不能独断专行,也不能倚众枉法。
这叫滥用职权,用权力动用司法,专坑群众
既然是证实违法违纪,现在是否应该拘留,避免犯罪份子逃离,毁灭证据。
把名字弄明白在写文章,是唐山市人大副主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不是李富贵。另外他算不上高级干部应该属于省管干部吧
看把他吓得样子,定然有问题,有大问题!
明显是利用国家的权力进行打击报复!也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
这几天多多关注新闻吧,肯定有处理结果
这种办案一看就有问题
影响十分恶劣!
必须严惩
典型的滥用权利指挥政法机关,应制定相应制度避免类似的事情
必须彻查、严惩!
查个清清楚楚,处理个干干净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