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姐妹扶养失能弟弟14年,能否与侄女一并分得弟弟遗产?

京法网事 2025-03-26 17:37:52

父母去世,离异弟弟陷入失能困境。四姐妹挺身而出,照顾失能弟弟14年。弟弟去世后,他的遗产该如何分配,姐姐们能否分得弟弟遗产?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刘某与张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安安。2003年,刘某与张某离婚,双方协议安安由张某自行抚养。刘某父母均早于其过世,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均为刘某的姐姐。

2004年4月,离婚后不久,刘某突发疾病经北京某医院临床诊断为持续性植物状态、乏氧性脑病、继发性全身肌张力障碍、症状性癫痫、肺部感染。此后至2017年7月29日刘某去世期间,刘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癫痫持续发作,长期靠药物控制,并需定期到医院清理肺部积液。14年间,刘某由他的四位姐姐轮流24小时照顾,包括日常护理、吃喝拉撒以及身体出现问题时到医院急诊。刘某发病时,安安仅9岁尚未成年,刘某病逝时,安安刚大学毕业,故未曾照顾过刘某,刘某亦未给付过抚养费。刘某病逝后,安安为其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共计16000元。

刘某去世后,遗留有一套房屋和16000元银行存款。安安认为其作为刘某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获得刘某的所有遗产,故将刘某甲等四位姑姑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名下的房屋和银行存款。刘某甲等四人认为安安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其四人是对刘某提供扶养义务较多的人,应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离婚后不久就发病,被诊断为植物人,虽刘某年龄尚未步入老年,但其病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需要长期陪护,且该陪护包括了较为严格的生活起居饮食照顾和长期的医疗费用支出。在此情况下,刘某的四位姐姐轮流对刘某进行了长达14年的悉心照顾,并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应当被认定为对刘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刘某甲等四姐妹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更多源于对家庭的责任和亲情的坚守,也是对尊老爱幼、“手足情深”“血浓于水”等优秀中华传统精神的继承和发扬,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践行,弘扬了互助互爱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根据法律规定,刘某的四位姐姐虽为刘某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亦应享有继承刘某遗产分配的权利。

考虑到刘某成为植物人时,安安仅9岁,尚未成年,刘某过世时,安安亦刚大学毕业。安安虽未尽赡养义务,刘某亦未对安安履行应有的抚养义务。且刘某病逝后,安安为其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其作为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由安安、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五人平均分配刘某的遗产,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判决作出后,安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继承人以外的人何以分得遗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刘某去世后,安安是刘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甲等四人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刘某的遗产本应由继承人安安继承,刘某甲等四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继承。法院判决刘某甲等四人继承刘某的遗产,这涉及到了遗产酌给制度,该制度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权利人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生前构成的扶养或者被扶养的关系,从而分得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本案中,刘某甲四姐妹虽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被继承人刘某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遗产酌给请求权如何适用?

对于遗产酌给请求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必须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且还需至少满足以下之一:①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②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二是遗产应为未被遗嘱或者遗赠协议中约定处置的部分,否则不适用遗产酌给。

三是遗产酌给不能通过默示方式表示接受,继承人以外的人要主动请求酌给,才能被酌分财产。比如本案中,四被告在答辩意见中明确要求分配遗产。

遗产酌给考量的因素都有哪些?

1.当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时,需要考虑请求权人受扶养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是请求权人的唯一扶养来源,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请求权人完全失去了生活保障,那么在遗产分配时可以酌情多分遗产。

2.当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时,需要考虑其对被继承人的付出,包括物质付出和情感付出。既要参考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还要结合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是否较正常人需要更多的生活开销,同时重视扶养人对被继承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等情感付出。

3.继承人情况。在酌分遗产时应当考虑在继承人中是否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果存在这种继承人,则应当为其保留足够的遗产,然后再酌分遗产。此外,继承人同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是否尽扶养义务等因素也会影响遗产酌分数额。

法谚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的目的在于规范生活,形成发展和平秩序,维护人的自由、尊严、解决争议。遗产酌给制度是对中华优秀文明的传承,也是对继承制度的有益补充。法院根据案情事实,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鼓励扶养老幼病残,促进互帮互助,既实现社会公平价值,又对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作出正面引导,有利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方迎君 刘宇航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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