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过自新(gǎi guò zì xīn),意思是改正错误,重新做人。成语出自《史记·孝文本纪》,“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

汉武帝十三年(前167年)五月,有人上书朝廷,告发齐国太仓令淳于意,按律被判处肉刑。按照汉初的律令,凡是官员被判处肉刑,必须到京师长安执行,于是淳于意被用传车押送长安受刑。
淳于意有五个女儿,临行那天,她们全都跟在车后哭泣不止,淳于意见状,哀叹道,“当真是生子不生男,关键时刻就无人可用。”
小女儿淳于缇萦听到父亲这样说,感到很是伤心,暗下决心一定要帮父亲做点什么,不让父亲再看轻女子。于是,淳于缇萦便不畏艰险,跟随父亲来到了长安。

到了长安之后,淳于缇萦便上书汉文帝说,“我父亲做官时,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律应当判处肉刑。我痛心的是,死人不能复生,受刑伤残者不能恢复,即使日后想要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婢,替父赎罪,换取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关于肉刑,最早可追溯到夏朝,《汉书·刑法志》便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意思是从大禹时期开始,统治者自认无法再通过自身的德行来维护统治,便制定了肉刑用以巩固统治。

先秦时期,为了达到警示目的,其刑罚大多较为残忍,主要有“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方式,合称“五刑”。其中,除大辟是直接剥夺生命的刑罚之外,其余四种皆是针对犯罪者身体进行残害的“肉刑”。
墨刑,也称黥刑,就是在罪犯脸或身体上刺刻符号或字迹,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其成为永久记号。西周时主要被罚去充作守门人,春秋战国时则通常被罚为修护城墙的苦役。秦末汉初的九江王英布,便曾遭受黥刑,故也称“黥布”。

劓刑,就是割掉罪犯的鼻子,受刑者通常会被派去守关。秦惠文王年轻时犯罪,因其乃是太子不可施刑,商鞅便对太子首傅公子虔施以劓刑,对太子右傅公孙贾施以墨刑。
剕刑,夏朝称膑刑,周朝称刖刑,秦朝称斩趾,就是砍掉罪犯的左脚、右脚或双脚,另说是削掉膑骨使其不能站立。战国时期的孙膑便因遭受此刑,将名字从“孙宾”改为“孙膑”;春秋时发现和氏璧的卞和也曾被施以剕刑。

宫刑,也称腐刑、蚕室刑、阴刑,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简单说就是“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早期被用于惩罚淫罪,后也用于谋反等重罪,并扩大至连坐的犯人子女。
大辟,则是对死刑的统称,执行方式多有不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朝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

如上所述,先秦时期的“肉刑”,大多是通过对罪犯肉体施刑,达到惩罚的目的,以致受刑者多被残害致死。秦朝之所以被称为“暴秦”,一定程度便源于秦二世在位期间的“轻罪重罚”,导致大量官民遭受肉刑,引发朝野内外的不满。
汉文帝作为历史上有名的仁君,一直倡导恭俭仁厚、以德化民,当他看到淳于缇萦的上书后,既为她的孝心感动,同时也意识到肉刑确实太过残忍,不利于教化百姓。
于是,汉文帝下诏说,“肉刑的残酷,以至于切断人的肢体,摧残人的皮肉,使人终生无法生育,太过残酷且不合道德!应该废除肉刑,以别的惩罚予以替代。此外,应当按照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只要不逃亡,服刑够一定年份,就可以予以释放。有司衙门依此制定相关法令!”

按照文帝诏命,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等大臣商议后,上书说,“原来应当判处髡刑的(即全部或部分剃掉头发),改为罚作城旦和城旦舂(即筑城的劳役);原来应判处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原来应斩掉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应该斩掉右脚、杀人之后自首的,或者官员因受贿、枉法、监守自盗等罪名已被处置但后来又犯处笞刑的,全部改为弃市。罪犯被判处城旦、城旦舂的,在服刑满一定年数后予以赦免。”
汉文帝同意了他们的建议,肉刑由此被废除,又下诏免除了淳于意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