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和单位的材料我都看了,没办法支持你。
这句话说出后,后面还会似有非有的跟随一些听起来有道理的理由,对于那些法理理解不到位,对自身证据缺乏信心,对自己确实有些不占理行为的劳动者杀伤力最大。听到的那一刻,顿时就会感觉到心虚,极容易选择妥协和让步。事实上,调解时听到的一些道理猛一听有道理,但是更多的时候却是经不起细想和推敲。这个时候,劳动者要做的,不是反驳,而是拿出自己的手机,再次搜索确认听到的道理是否成立。
2.劳动仲裁打完,还有一审二审,一两年以后才能结束,到时候公司都破产没钱给你了。
实践中,一裁两审耗时确实需要一两年之久,但是任何一家用人单位都不会只因为一个员工劳动仲裁就倒闭破产,最了解单位经营情况的就是劳动者,不是其他人,经营的好不好,到底有没有钱,自己要有数。另外如果自己的案件是一裁终局的,根本就耗不了那么久的时间,且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即便败诉也不会选择通过一裁两审死磕到底。
3.耗费时间精力打劳动仲裁,会影响你工作的。
打劳动仲裁不影响劳动者找工作,从流程或者时间上来说,打仲裁,甚至到法院,无非也就是交材料和线下参加开庭需要耗费半天时间,其余时间都只是等待,等受理,等排期,等开庭。这期间劳动者可以再去找其他工作。至于说仲裁记录,诉讼记录影响入职新单位的,客观的讲,新单位根本不愿花费精力,当然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查询员工的仲裁和诉讼记录。不会影响入职的。
4.现在政府就是这么规定的,要保护企业。
这是典型的甩锅借口,更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说法,这种话一般都是前期的“苦口婆心”无果后,最后使用的杀手锏。政府确实一直都保护企业,也提倡保护企业,但是只保护合法合规的企业,同时政府更保护劳动者,要不然立法为了什么,设置仲裁委为了什么?
5.调解协议不能加违约金,法律不允许。
如果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无法做到当场支付款项的,需要分期延迟支付,那么作为劳动者一定要要求在调解协议中加上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不同意加的,就不同意分期,就不同意调解。法律从未禁止在调解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
6.分期没事,到时间不给你钱,我帮你要。
这句话是最不负责任的鬼话,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了调解协议书,那么这个案子就结案了,后续再有任何问题与仲裁委无关,更与仲裁员无关。都不用讲到底自己能不能遇到一个靠谱负责任的人,会积极主动去帮自己要钱,假设负责任,单位不理睬他,他也一点办法没有,只会建议你去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