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一下最近的经历。南方某某中院有判后答疑制度,但是形同虚设,法官对于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很是排斥,根本不愿好好回答问题,希望当事人赶紧去申请再审。这是一个特别小的案子,离婚协议上约定“位于xxx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该房未曾办理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时,男方应无条件配合签字。”后来,男方发现这套房已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登记在开放商名下且被抵押给银行。开发商一分钱没还银行,现在破产了(开发商实控人是女方舅舅,女方一直在开发商处作财务)。男方发现真相后,不同意把房子给女方,自己拿着购房合同去申报债权(购房合同、发票均是男方一人签名)。法官认为,离婚协议记载“该房未曾办理房产证”虽与事实不符,但是不足以约束该条款,认定破产债权归女方。就这么小的事情,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准备了八个问题,按顺序回答完只需十几分钟。答疑一开始,法官读完问题后,就说“我不会按你的提问回答问题的,我统一用一个答案回答你,她是实际权利人,说其他的没用”。
可以想象,十几分钟能搞定的事情,吵吵闹闹了一个半小时。直到下班时间,八个问题回答了两个,法官就走了。如果法官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我的当事人不会继续申请再审了,耗不起。这次答疑他最想法官解释清楚如果他同意在已办证的情况下把该房给女方,女方为何在协议上指出该房未办证?但法官不肯回答,谁能奈何她!这样答疑对于定纷止争能起什么作用呢?法官始终保持着不容置疑的权威,始终坚信“她是实际权利人”足以回答男方对判决所有的疑问,她甚至希望当事人按她的思路提问。如此荒唐的先入为主和不容置疑,怨气因此而生。当事人决定一边申请再审,一边对这个法官不肯答疑投诉到底,我让当事人别抱太大希望。判后答疑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您看,具体到落实层面,反而激起当事人更大的不满。从逻辑角度说,这次答疑有点效果,拒绝回答很可能说明她的判决经不起推敲(但法官拒绝说理的态度对申请再审其实毫无用处,只能让当事人更坚信法官乱判案子)。您的公众号读者众多,估计全国各地的读者也都会和您聊起自己经历的判后答疑一事,您能否就这个制度写一篇文章,让大家有个地方讨论一下各自的观点?
用电视剧里的话是,我让你死也要死个明白。不管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国家机关普法要求,还是按照做出事关他人利害关系的司法执法裁决起码要给出个令人理解的解释的常识要求,做出执法司法决定的人员,对执法司法对象解释清楚相关的疑惑,本是一个基本的工作要求。到了司法领域,或是认为工作太忙没必要,或是认为有了判决书就够了不服可以上诉申诉,或是认为对判决结果不满的再怎么解释也是白搭等等理由下,判后答疑尽管有了最高法院及地方上级法院、本院规定的要求,却被一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抵触,甚至认为是多余的,以至于到了不得不出台文件规定和要求的地步。
判后答疑,在法律层面上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但在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规定,当事人当场对裁判文书提出疑问的,应当即刻通知合议庭答疑,或由合议庭与当事人预约时间答疑。
此后,全国各地高院纷纷出台了自己当地法院的“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工作制度,将判后答疑列为了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办案法官就必须予以接待和答疑的一项工作职责。
例如,广东高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粵高法发〔2017〕5号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釆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的,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安排原合议庭成员进行答疑。”,“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复查建议,经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河南高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豫高法「(2018)214号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质疑要求判后答疑的,原审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应当在一个月内约见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答疑工作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规定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但往往到了执行环节就变味走形了。试想,动辄几个月乃至上年审理出来的案件,能轻易的让当事人提出了几点质疑,就让案件的裁判法官承认自己判的案件有错,主动上报主动承担办理错案的责任?
需要知道的是,承办法官的权力只限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旦判决引发给当事人,不管是一审的还是二审的,就已经不再受承办法官的控制了,想要改变判决款项内容的话,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判后答疑,更多的是给办案法官向当事人安抚的机会,消除对判决书中有关内容的误会,劝说对裁判不满的当事人,要服判息诉。想要通过判后答疑让办案法官自认裁判有错,只能某些人的一厢情愿罢了。可通过现场解答的方式,让对判决不满的当事人服判息诉,难度有多大啊?于是,很多法官根本不愿意在答疑阶段投入太多精力,就算是接待了也是因为制度的要求和考核的规定,采取的工作方式就是,劝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不会接受针对裁判错误的质疑和斥责。于是,就产生了由于认识不同、目的不同而产生的争论乃至争议。因为,在很多当事人看来,自己的理由满满,好不容易通过判后答疑亲自见到了办案法官,就可以通过异议让法官收回或改变错误裁决,根本不知道这是不现实的。据此,所谓的判后答疑,无非只有两个结果,一是当事人对裁判过程及结果存在误解的,通过法官的耐心解答,消除了误会,就此服判息诉(不能说没有这种情况,概率不大);二是法官的解释根本说服不了当事人,法官只是走过场的自话自说,当事人面对法官发泄一通不满,最后是法官完成了判后答疑的任务,告诉当事人该上诉上诉,该申诉申诉(大概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