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犬咬伤人,就要出重拳,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态势

青锋看事 2025-03-02 20:16:50

青锋

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教育考试院院长、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各地政府部门要组织常态化养犬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整治犬吠扰民、犬咬伤人等养犬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给居民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

青锋注意到,庹庆明的建议中还包括“统一公布全国禁养犬、大型犬名录,把更多的危险性犬只纳入全国禁养犬名录。饲养人要对犬只进行圈养和拴养,不得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对拒不执行者依法进行处罚”。

事实上,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出台的有关饲养犬只的管理条例中一定程度上对城市养犬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只是这些规定没有完全执行到位,或者说只是公布了相关条例,相关部门并没有真正依照条例规定监督管理。如不少地方犬只管理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遛狗要带狗绳,甚至要给狗嘴戴嘴套,以避免犬只伤人。但一段时间以来媒体公开披露的犬只伤人事件,实际上都是养犬人遛狗没拴绳引发,更不用说给狗戴嘴套了。

因此,要真正整治犬伤人,减少犬伤人事情的发生,除了要让法律真正发挥威慑与规范作用,从立法、执法、司法、公众教育等多维度入手,构建系统化的治理体系。如细化养犬人责任,将“严格责任原则”写入法律,明确无论犬主是否存在主观过失,均需对犬只伤人事件承担民事赔偿,特殊情形(如受害人故意挑衅)可部分免责; 增设“危险犬种清单”,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强制登记、投保、佩戴嘴套等特殊管理,违规饲养加重处罚; 推行“养犬信用积分制”,对不拴绳、不清理粪便、未接种疫苗等行为扣分,累计扣分者限制养犬资格外,还要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多次违规或造成重伤、死亡的犬主,除高额罚款外,可追究“过失致人伤害罪”刑事责任,突破以往仅民事赔偿的局限; 明确物业、社区的管理责任,让未履行犬只管理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还应借鉴借鉴国际经验。如参考德国,实行“养犬考试”制度,通过笔试和实操测试后方可养犬。借鉴日本,对流浪犬实施“零捕杀”但严格收容,倒逼主人谨慎弃养。并结合国情,实行城乡差异化治理,城市重点管控大型犬,农村加强狂犬病免疫覆盖率等。

还应加强执法效能,破解执行难题。如建立专项执法机制, 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成立“犬只管理办公室”,统一执法标准,避免推诿。 推广“电子犬牌+芯片植入”技术,实现犬只溯源,解决举证难问题。同时简化追责与赔偿程序, 设立“犬只伤人快速调解通道”,由社区或警方先行协调赔偿,降低诉讼成本。强制要求犬主购买“第三方责任险”,确保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等。

除上述措施实施外,推动社会共治,提升文明养犬意识,也应纳入议事日程。一是强化社区治理,将文明养犬纳入社区公约,鼓励居民监督举报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公示制度。 社区定期组织犬只登记、疫苗接种等便民服务,降低合规成本。二要常态化普及法治与安全教育, 宣传典型案例,警示违规后果。三是中小学开设“动物行为与安全”课程,培养儿童避险能力。

总而言之,重拳整治犬伤人,只是口头上说说不行,而是要真正让法律“长出牙齿”,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闭环。也就是通过高额赔偿、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让养犬者“不敢违”;借助技术手段和执法协作堵塞漏洞,让其“不能违”,进而通过教育与社区文化推动文明养犬自觉性,做到人人“不想违”,以法律刚性约束与社会柔性引导相结合,“三不”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从根本上减少犬只伤人的悲剧发生,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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