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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直辖市:北京全年支出总额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50%,上海市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天津市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重庆市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
广东省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2500元。
陕西省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200元。
江西、湖南、四川省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内蒙古自治区、山东、河南、甘肃省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1800元。
湖北省基层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
黑龙江、浙江、安徽、广西、海南省,新疆自治区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西藏自治区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青海省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贵州省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云南省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二、纪律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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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等逢年过节向干部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福利是有政策依据的,但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得通过其他违规违纪的渠道。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也要看发放时间是否与实际相符。
三、年节单位福利无预算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很少有福利经费项目,仅限于职工取暖费。工会经费一般不向职工收取,单位也不会有配套经费预算。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等逢年过节向干部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福利是有政策依据的,但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之纪律,单位年节发放福利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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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七一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