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适量罚款是为了更好约束劳动者工作,属正当管理范围

松鼠搬砖头 2024-07-11 16:44:41
轻微适量罚款是为了更好约束劳动者工作,属于正当管理范围(二审判决)

劳动小便识 2024年07月10日 15:4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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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系北宋公司员工,从事环卫司机工作。

北宋公司制定的经过工会程序通过的《作业与职能管理工作奖惩制度》,规定了相关违纪行为罚款。奖惩制度通过各部门的主任在早会时宣读学习培训,同时将作业管理制度张贴在出入大门上,进行了公示告知。

2022年4月至7月期间,因宋江不配合督察部检查、未穿工装、脱岗、旷工等,公司依据奖惩制度对宋江分别作出4次罚款处理,罚款金额450元。

宋江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宋江罚款扣发工资450元。

公司起诉称:请求判令公司不应支付宋江罚款扣发的工资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应否支付宋江罚款扣发的工资450元问题,其中,对于涉及2022年7月26日的因旷工的罚款100元,宋江该日虽系去申请劳动仲裁,但其后又撤回了该仲裁申请,且宋江当日旷工前后均未向公司请假或向公司说明情况,故公司据此以宋江旷工对其罚款处罚并无不当。本案中,宋江因多次违纪,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宋江违纪行为轻重,作出适当的罚款并无不当,故公司无须支付宋江罚款扣发的工资450元。

宋江上诉请求:改判公司支付罚款扣发工资45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作业管理部奖罚管理制度》规定已经培训学习及公示告知,宋江作为公司劳动者应当遵守该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依据《作业管理部奖罚管理制度》对宋江进行管理约束,因宋江多次违反该制度,公司据此进行轻微适量的惩罚是为了更好约束劳动者工作,属于公司正当行使管理权限的范围。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公司扣发工资并无不当,本院对宋江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注:来源于“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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