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生意的过程中,将13单未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以每单美元金额4%人民币左右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累计获利30622.8元。周某某利用上述货物出口信息通过挂靠的住所地为温州市瓯海区的温州A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767876.32元。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已向本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0622.8元。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予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某系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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