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好色惹的祸!”云南昆明,副师级干部转业待安置期间,参加国际论坛时找失足女上门,不料双方因嫖资纠纷发生争执,女方叫来4名同伙,打斗过程中男子被刺中流血身亡,3名犯罪人员赔偿29万后,家人又将涉事酒店诉至法院,索赔74万元,酒店却说自己毫无责任,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西山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陈勇本是一名副师职干部,事发当年7月转业地方工作后,转业落户手续未办理完毕,因参加一个国际论坛活动,于11月23日入住酒店2515房间。
按酒店合同,陈勇本应于11月25日退房,但他续住一晚后,应于11月26日14时前退房,11月26日,陈勇在网上谈好接受性服务后,留下酒店名称、房号和电话号码。
当晚,程丽与陈勇联系后乘车到酒店,凌晨1时许,程丽到酒店后与陈勇联系,陈勇下楼将程丽接上电梯(电梯需刷卡),程丽跟随陈勇进入2515号房间。
后在程丽为陈勇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因嫖资问题产生争执,此后,王童、王涛、佘兴跟随其他人搭乘酒店电梯上楼并找到2515号房间。
敲开门后,王童、王涛、佘兴与陈勇在房间门口发生争执并在走道内打斗,打斗过程中,陈勇被王童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伤(监控能够记录到的打斗时间有33秒)。
随后,王童、佘兴、王涛、程丽等人逃离现场,陈勇回到房间后因被刀刺中要害伤重死亡,11月26日14时许,酒店工作人员查房时发现陈勇死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解剖尸体确认,陈勇系被刃锐器刺切左胸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休克死亡,刺创损伤程度严重,已构成致命伤。
检方指控王童、佘兴、王涛犯故意伤害罪,诉讼过程中,陈勇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索赔2308994元,后因达成协议,王涛、佘兴每人赔偿12万元,陈勇家人撤回对佘兴、王涛的附带民事赔偿起诉。
法院判决王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佘兴、王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判决由王童赔偿57844元。
刑事判决结束后,陈勇家人又将酒店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2154773元,要求酒店根据过错程度赔偿30%即64643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理由如下:
陈勇入住酒店,双方形成酒店住宿消费关系,酒店对入住的客人有安保义务,但酒店方未尽到相关义务,导致陈勇在酒店内身亡。
首先,闲杂人员午夜进入酒店如入无人之境,既无人讯问也没登记,电梯通过房卡识别才能进出,犯罪嫌疑人在酒店四处找寻,几层楼上蹿下跳,整个过程未见一名保安、服务员及酒店管理人员。
其次,四人在楼道打斗时间较长,动静也很大,此过程中也未见保安、服务员及酒店管理人员及时出来制止。
最后,陈勇回房间后死亡,长达9个小时才被发现,其间有无电话呼救,酒店是否未接呼救电话?陈勇本人受伤以后没有得到及时抢救。
酒店辩称,本案是陈勇在酒店嫖娼,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后,失足女程丽招来王童、佘兴、王涛等人帮忙,陈勇在与王童、佘兴、王涛发生斗殴中被王童刺伤死亡。
陈勇共实施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嫖娼,二是斗殴,而这两个行为在主观上毫无疑问都是故意实施的,作为一个受教育多年的成年人,陈勇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据此,酒店对陈勇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不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中,陈勇在入住酒店时被刺身亡,从整个案发情况看,事情起因是陈勇通过网络联系从事嫖娼活动,后因嫖资纠纷所引发和导致,陈勇本身具有重大过错。
但另一方面,陈勇入住酒店后,酒店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服务,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陈勇是与程丽喊来的王童等人产生争执后,被王童刺伤后死亡。
从酒店提交的昆明酒店安全规则看,其中载明“所有同住者或拜访者须要前台登记,访客时间截至23:00,夜间酒店安保部员工会在您进入客梯前要求您出示房卡。
从以上内容看,酒店承诺实施访客登记制度和夜间乘坐电梯前的房卡查验制度,但从查明的事实看,事发时间为凌晨1时许,已超过夜间23点。
而王童等人并未要求在前台登记的情况下上楼,上楼方式则是通过跟随其他酒店人员乘电梯上楼,表明酒店也并未落实夜间乘坐电梯前的房卡查验制度。
此外,事发时,陈勇与王童的打斗发生在走道内,并被监控录像所记录,按照酒店陈述,监控室24小时有人值班,酒店监控画面每4秒转换一次。
而从监控时间看,打斗时间超过30秒,应当能够被酒店监控室转换画面所显示,但酒店监控室人员却并未能发现此情况,而是直至下午14时才在查房时发现陈勇死亡。
综上,陈勇在酒店内被刺身亡,应由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酒店在提供服务的过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故判决酒店赔偿30201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