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回顾
小李,在一家货运公司干司机,每日的工作就是给公司的客户拉货送货。
这天,公司接到一个急单,需要在3个小时内把一箱货送到200公里外的县城上。
小李开着货车就仓库里去拉货。没想到货物搬上车,往外走的时候,被一辆黑色货车堵在了半路上。
小李心急如焚,围着车转了两圈,想找电话让对方没挪车都没找着,气的他破口大骂:“这谁啊,这么没素质,挡路还不留电话。”
一个路过的同事看到了就说:“这车是老板新买的,刚送过来,你问问办公室有钥匙没,自己挪下。”
小李赶忙去拿了钥匙,想把货车挪到边上。没想到,往路边停靠的时候,有个下坡,车子溜车了,嘭地一声撞上了一辆奔驰车。
小李听到声音吓坏了,赶忙下车查看,奔驰车的大灯裂了,保险杆也有点变形了。当知道这车是老板家的,小李心里慌了:“坏了,惹麻烦了。”
他只能硬着头皮联系老板,解释自己不是故意的,是为了送货,挪车不小心撞的车。
老板听了表示了解,还安慰小李:“没事,车子有保险,你先去送货吧,别耽误了事。”
小李对着老板千恩万谢,然后就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说清楚事故后,就赶忙去送货了。
等送货回来,小李才知道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自己车撞自己车,有骗保的风险,公司需要时间再核实调查。
小李傻眼了,老板王先生知道后,因为着急用车,就自掏腰包先去4S店维修了奔驰车,总共花了6.5万元。
王先生等了一个多月了,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遥遥无期。他无奈了,只能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尽快赔偿自己修理车子的费用65000元。
02 法律分析
法庭上,王老板指出,虽然肇事车辆和受损车辆都是自己的,但是事故发生时,开车的对象不是自己,是第三人,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则辩解:投保时,合同有约定,自己车撞自己车的,不在赔偿范围。
那么,这个事情,法律上会怎么看待呢?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交强险的设定是以车为基础的而不是以人为基础的,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由小李驾驶,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65000元修车费用。
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求,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钱。
王先生不服,向省高院提请了再审。再审结果大快人心。
省高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自己车撞自己车不赔。但是交强险是以车为准,不以使用人为准。肇事货车发生事故时,驾车人是小李,那么小李就视为肇事货车的被保险人。
而王先生是奔驰车的被保险人,所以肇事车辆和受损车辆的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不适用于自己车撞自己车不赔的情况。
所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最终,省高院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裁定:保险公司赔偿王老板65000元的修车费。
03 案件教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太坑了!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