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9日,家住泰州市离长江不远的黄波听人说焦土港南边以前人家的一个鱼塘里有鱼,心里顿时痒痒的。第二天,黄波在明知长江十年禁渔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带着小船和由电瓶、逆变器等组成的电捕工具来到泰兴市虹桥镇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在原某度假村一个废弃鱼塘内开始“捡漏”,捕获渔获物鳊鱼、鳗鱼、鲫鱼、江杂鱼等200多条共计14.28千克。当黄波回到江堤上时,被渔政部门的护渔人员发现,公安民警随后到场,将黄波抓获。
在鱼塘电鱼为何涉嫌犯罪?经泰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这个特殊的鱼塘原为某度假村私人所有,有进排水设施与长江相通,利用江水养殖,2019年10月,为贯彻“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恢复长江生态,该养殖水域的养殖行为被取缔,恢复为天然水域,属于规定的长江禁捕范围,捕获的渔获物为长江水域常见品种。
案发后,被告人黄波在泰兴市检察院的见证下,与泰兴市农业农村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依照协议支付赔偿款1689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水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电捕鱼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性捕捞方式,严重危害水生生态平衡,对鱼类、对环境甚至对人类本身均具有较大危害,应予严厉打击。”如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明渠表示,“本案中的被告人实施非法捕捞的区域虽然是相对封闭的废弃鱼塘,但该鱼塘位于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一侧,属于规定的长江干流区域,即使表面上与江面分离,仍然属于‘十年禁渔’范围。该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执行‘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决心,同时也昭示社会公众:任何无视禁令、心存侥幸的破坏环境资源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 吴洁 郭晶晶 编辑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