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勃利县金谷盈香米业公司生产东北五常香米冒用他人厂名被罚

雪与交通 2024-06-05 03:35:02

处罚机关: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2024-01-09

处罚文书号:勃市监罚〔2024〕2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1

违法行为类型: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识标志等质量标志

违法事实:勃利县金谷盈香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粮聚汇牌东北特产五常香米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货值金额共14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勃利县金谷盈香米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永霞承认生产的粮聚汇牌东北特产五常香米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事实。 3.勃利县金谷盈香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合法经营。 4.勃利县金谷盈香米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该公司合法生产。

处罚内容:当事人勃利县金谷盈香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粮聚汇牌东北特产五常香米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予一般处罚。处罚建议:1.罚款一万元整;2.没收粮聚汇牌东北特产五常香米85袋。

处罚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予一般处罚,罚款一万元整,并没收违法生产的香米85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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