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社会福利院因擅自改变茄子河防护林地被处罚

雪与交通 2024-06-05 03:34:58

处罚机关: 七台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决定日期 显示2023-10-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七林罚决字﹝2023﹞第007号

罚款金额(万元) 1.8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违法事实 :根据现场调查勘验数据,结合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七台河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护理楼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土地预审、国土处罚决定书三套数据套合,最终确定该福利院擅自改变林地面积0.0904公顷(1.356亩),林地权属为茄子河林场,地类为防护林地。

处罚内容: 以行为单位因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拟对行为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零捌拾元整(¥18080.00),(904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18080.00元)标准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 七台河市社会福利院始建于2007年,因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森林法》实施之前,依据原《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条规定、《黑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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