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至县金杰塑料第34类“高原兰”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1-12 17:19:35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417251号“高原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高原兰”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乐至县金杰塑料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汉字“高原兰”为识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高原蓝”在外观、含义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横向书写的汉字“高原兰”,采用楷体给人一种厚重有力的感觉。结构严谨,重心平稳。引证商标是纵向书写的汉字“高原蓝”,采用宋体字书写,整体简洁规整、文字线条纤细。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意思是“高原地区的兰花”。引证商标指的是“高原地区天空的蓝色”。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417251号“高原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高原兰”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再结合恰当的援引商标,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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