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宾竹酱酒业第33类“宾竹液”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1-13 17:22:57

常见的商标驳回理由,大概有这么几种,误认,不良影响、缺乏显著性、相同或近似、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囤积等等,其中,尤其以相同或近似驳回的最多,少说也能占到驳回总量的60%以上,不仅量大,而且申请前判断起来更为复杂。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原案进行复查审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7273549 号“宾竹液”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唯一的第9143990号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审理,若引证商标最终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对应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已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

三、申请人实力雄厚,“宾竹”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呼叫方面区分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初审公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273549 号“宾竹液”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宾竹液”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构成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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