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然人王某第14类“叁佰造物”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1-15 17:14:12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4类73523014号“叁佰造物”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1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双方已经签订商标共存声明。因此,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实际上属于同一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权利人的引证商标1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的构成及呼叫、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黑体设计,笔画横平竖直,笔迹全部一样粗细,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2采用隶书设计,字形宽扁,左右分展。

2、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所代表的含义为:申请人公司产品种类丰富,十分齐全,希望公司能够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希望广大消费者生活幸福、好运。引证商标2的含义为:三百处玉石房屋。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14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523014号“叁佰造物”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叁佰造物”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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