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张女士的父亲急需用钱,便让女儿去把自己存的140000元取出来,可张女士前后跑了3趟都没有取成功。对方还说:张女士必须要证明自己和父亲的亲子关系,才能把这笔钱取给她。张女士的父亲14万的存款是他和老伴攒下的血汗钱。由于年岁已高,张女士的父亲急需这笔钱,父亲便拿出自己的存折,让女儿去存款行把这14万取出来。本以为事情很顺利的,可张女士去了却处处碰壁,存款行一会儿说系统有问题,一会儿又说网络不好,前后跑了两次都没有把钱取出来。父亲的情况也不好,张女士为了一心一意照顾自己的父亲,便将取钱的事情暂时搁置了下来,父亲离世后,张女士便和母亲来到了存款行,想将钱取出来后用于母亲日后的开支。
可柜员看到存折不是张女士的后,便仔细询问才发现存款是张女士父亲留下的,而张女士的父亲已经离世,这笔钱已经变成遗产。柜员让张女士必须去公证,证明自己是父亲的女儿,才能把这笔钱取给她。张女士不明白为什么要去证明?自己就是父亲的女儿呀!自己的母亲,还有亲朋好友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可存款行要的不是亲友之间的证明,而是公证处的证明。张女士很是不满,她不断地哭诉道:我父亲在的时候你们不取给我,父亲走了你们还不取给我。你们到底是怎么回事?还让不让我和80岁的老母活呀!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首先,存款行作为大家值得信赖的财产管理方,不但要保障储户的财产安全,还要给予储户足够的尊重和存取款的自由。商业银行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张女士的父亲还没有离世的时候,她就去存款了2次,但是都没有将钱取出来。当时父亲并未离世,这笔钱还不是遗产,只要张女士带着存折和密码,应该取钱很容易,可是存款行却一再阻拦,不知道是为何?法律上规定,储户具有存取款的自由,存款行不应该对张女士故意设置障碍,毕竟张女士的父亲当时还等着这笔钱救命呢!其次,张女士的父亲离世后,存款行又让张女士去公证处,证明她和父亲的关系。看起来很不符合常理,但存款人一旦去世后,合法继承人有时候不止一人,而是多人,这种情况为了不出错,就需继承人一起去公证,以免存款被其中一人领取后,其他继承人又来扯皮的情况。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存款人去世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所以张女士的父亲离世后,张女士确实需要去证明自己和父亲的关系,等拿到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后,她和母亲才能取出这笔钱。另外,张女士取这笔钱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究其原因都是因为该行在前两次的时候,故意对张女士设置了障碍。存款行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管存款行是网络有问题,还是系统有问题,都应该是他们自身的原因,才导致张女士在父亲还没离世的时候,拿着存折和密码却取不出钱来的情况,这给张女士造成的不便,应该由存款行承担赔偿责任。这件事,虽然表面上没有给张女士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张女士确实受到了极大的困扰。存款行虽然不用在经济上给予赔偿,至少应该给予张女士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