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地级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最新政策文件与地方实践,现将内宁夏全区宅基地标准、地方差异、翻建扩建规则及处罚标准等综合整理如下:
一、全自治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标准项目
标准内容
宅基地面积
- 水浇地:≤270㎡/户- 平川旱作耕地:≤400㎡/户- 山坡地:≤540㎡/户
建筑层数
- 一般不超过2层- 中宁县例外:开发边界外可建≤3层
层高与檐口高度
- 灵武市:每层高≤3米,檐口高≤6米- 中宁县:平均层高≤3.4米,地下室层高<2.2米不计入层数
选址与规划要求
- 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 需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异地建房限制
- 申请新宅基地需退回原宅基地,否则不予批准
土地类型与面积上限(依据《宁夏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层数与高度(依据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地方政策)二、地方标准及差异分析各市标准要点城市
建筑层数/高度要求
特殊政策
面积标准同自治区
银川市
未明确具体数值,
强调规划统筹和确权登记。
推进土地权改革,探索“标准地+N”出让制度。
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石嘴山市
未明确具体数值。
探索宅基地退出与入市,结合“中心村”建设盘活闲置宅基地。
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吴忠市
未明确具体数值。
以“五种模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农旅、农企等)。
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固原市
未明确具体数值。
严格“一户一宅”,优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完全引用自治区标准
中卫市
未明确具体数值。
沙坡头区对退出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
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灵武市
层数≤2层,每层高≤3米,檐口高≤6米。
提供农村房屋建设图集指导风貌。
川区
≤270㎡
山川结合带
≤400㎡
中宁县
层数≤3层(开发边界外),平均层高≤3.4米,地下室层高<2.2米不计入层数。
明确高压线安全距离(1kV以下≥4米,500kV≥15米)。
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差异分析:
面积标准统一性:各市宅基地面积均严格遵循自治区标准,无地方性突破。建筑层高差异化:灵武市明确限制2层及檐口高度(6米);
中宁县允许3层但限制层高,并细化高压线安全距离要求。
政策侧重不同:银川、石嘴山侧重土地制度改革与盘活;
中宁、灵武侧重建筑技术规范;
吴忠、平罗县聚焦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与产业结合。
三、翻建与扩建要求基本原则:翻建需符合原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占。
扩建需重新审批,且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或未利用地。
异地建房:需退回原宅基地,否则不予批准新址(自治区统一要求)。特殊情形:石嘴山、平罗县通过“中心村”建设引导集中居住,置换宅基地;
吴忠市对超面积、“一户多宅”问题集中化解。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违法情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未退原宅申请新宅。
处罚措施(自治区统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地方补充:中卫沙坡头区:超面积部分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后收回;
灵武市:严格执法,对违规建房直接拆除。
五、其他补充审批流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实行“一窗受理”。
风貌管控:灵武市提供农房建设图集,引导乡土特色。
安全要求:中宁县明确农房与高压线水平安全距离(1kV至500kV对应4-15米)。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
第五十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
(三)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用地限额内制定宅基地具体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按照批准面积建造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保障用地需求和选址安全。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新建农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顺应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趋势,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改扩建聚集发展空间,优先安排在中心镇等适宜区域,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二)严格宅基地源头管理。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政策。规范农村国有土地上宅基地管理,切实解决属地移交地方国有农(林)场、非政策性移民村庄住房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新建农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有关手续。村民申请异地建房,不同意退回原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房、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以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严格执法,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抽查检查,确保相关许可合法合规。
创新管理制度。制定《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因地制宜推动农房建设管理法规制度建设。优化行政审批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指导乡镇(街道)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将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办理,鼓励各地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宅基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一并发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指南》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合理布局宅基地,划定宅基地 建设范围,明确选址要求,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 和自治区标准。
合理控制农房建筑体量,自建农房一般不超过二层。对有危旧住房改造需求的村庄,应明确危 旧住房的改造措施,提出需要拆除、改造住房方案。
银川市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将继续发挥好土地权改革工作牵头作用,持续深入推进2025年土地权改革工作,完善市辖三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闽宁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深化农村“三权分置”改革,支持有条件的乡镇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零突破,创新分类别、有级差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年内市辖区完成不低于500宗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探索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N”出让制度,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多元化供应。
石嘴山市
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在盘活闲置资源上做文章。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多路径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一是结合“中心村”建设。采取有偿退出、权属置换、归并整合等方式引导“空心村”居民向“中心村”集中居住,2023年新建陶乐王家庄等4个“中心村” ,推动农村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二是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腾退后符合规划的宅基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通过交易引进仓储物流、粮油加工等产业振兴当地经济,目前,已入市交易土地69宗185亩;三是结合乡村文旅产业发展。引导农户、村集体、工商企业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改造利用闲置农房,发展民宿、康体养生等新产业新业态,全市已涌现出龙泉村、银河村、马家湾村、常青村等民宿经济亮点村。
平罗县
平罗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来,共实施25个“空心村”1125宗闲置房地退出整治,清理腾退建设用地近3000亩,累计入市交易土地161宗1588亩1.14亿元,村集体分享增值收益3893万元,实施农村产业项目110个,促进了土地增值增效、农民和集体增收、产业集聚升级。
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平罗县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对保留村庄填空做“加法”,不保留村庄退出做“减法”,将144个行政村1092个自然村优化调整为52个集聚提升类中心村、127个城乡融合类村庄、440个整治改善类基层村和379个搬迁撤销类村庄,建设12个“中心村”和“一村一庄”示范点,打破村组界线,实行租售并举,鼓励已退出房地和有退房意愿的农户向中心村集聚。
吴忠市
针对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等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历史遗留问题,组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专班,集中调查、集中申请、集中发证。
吴忠市“五种模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吴忠市积极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改革,以产业为纽带,因地制宜,形成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农旅”“农企”“农产”“农地”“农房”的五种“共享模式”,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
固原市
《固原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2)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3)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中卫市
中卫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再提速 近6年全市共完成发证171741宗
我市通过完善审批手续解决权属争议、利用无人机航测+实地测绘技术实时掌握房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等多项措施,持续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2018年至今,全市共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171741宗。
《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处置利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镇村规划中不予保留的村庄中自愿退出宅基地、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户,可通过置换镇村规划中予以保留的村庄取得新宅基地。退出需置换的农户原宅基地面积超出《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面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540平方米)的部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原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不予保留村庄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自治区规定面积的,在置换镇村规划予以保留村庄的宅基地面积时,置换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面积。
灵武市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村民建房标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相关标准,须统筹兼顾主房、附房等用地。川区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山川结合带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已获批建设的新农村村庄按规划布局面积执行。村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两层以内(含两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米,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米。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或异地规划新建房按拆迁安置方案或规划新建的规定标准执行。市住建局要结合各乡镇实际,编制符合当地特色、体现乡土风貌的农村房屋建设图集,作为村民建房指导。
青铜峡市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的通知
(2)居民自建住房使用土地的,按照房屋现行公布的基准地价的50%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40%的,按4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中宁县
《中宁县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第十条 村民自建房原则上不超过 3 层(不包括 3 层开发边界除外),平均层高不得超过 3.4 米。隔潮层(地下室)、 隔热层层高应低于 2.2 米,如高于 2.2 米(含 2.2 米)按一层算。
第十一条 村民自建房须与高压线保持安全水平距离:1kV 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 4 米;1-10kV 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 6 米;35-110kV 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 8 米;154-220kV 高压线的安 全距离为 10 米;350-500kV 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 15 米。
阿宇注:本文内容根据公开政策整理,仅供参考学习用,不作为具体实践依据,具体执行以地方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