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征收的三种补偿方式,第三种往往被忽略

京坤拆迁律师 2024-02-27 11:20:16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款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01.货币补偿

宅基地及农村村民住宅依法被征收后,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主要是按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加上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02.提供安置房

在土地被征收后,很多地区的政府更倾向于以提供安置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人。安置房可能会根据原来房屋的面积、价值进行安置,安置房会替换相同价值面积的原房屋产权。房屋安置的地点一般是就近安置。

03.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这种安置方式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因为实践中必须满足本村还有新的宅基地可以批给被征收人这一条件。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住宅。重新安排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哪一种安置补偿方式才是农民最想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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