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说的,是这样一件事:
我一个常德朋友,租了常德市金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张真伍的一间办公室。房子是登记在公司名下,还是张真伍个人名下,具体不太清楚,但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的,是张真伍本人。合同租赁期,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年租金25000元。
今年10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我朋友又付了半年租金。后来因为其他原因,我朋友11月底就退租了,对方也爽快答应了,说是正好装修一下自己用。两人本来就是行业内很好的朋友,办公室以前也门对门,以为事情就这么愉快地解决了。
没想到,这位张总翻脸比翻书还快,说是不要未付的另外半年租金已经不错了,多收的四个月租金不可能退。理由是: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续交半年租金,视为认可前面的合同,中途退租就是违约,不仅不可能退已付租金,还保留追偿剩余半年租金的权益。
作为当地一家装饰公司的老总,“保留追偿你剩余半年租金的权益”之类法言法语也说得很溜,好像很懂法的样子,说出来的话,却又法盲得不行——房子都收回了,多收的房租不退,还要对方继续付房租,难道真有这样的法理?
我朋友很纳闷:之前大家关系那么好,退租也很顺利,怎么就突然翻脸不认人了?我只能安慰:有些塑料友情,经不起金钱考验,别看表面上是什么总,一起喝酒也称兄道弟,一旦涉及到钱,塑料就会立马烧糊。退房时好像什么都好说,十有八九当时就憋着坏呢。
多收的房租,房东该不该退?在法律上其实没有疑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换言之,只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一下对方,这种到期后没有续签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既然双方已经履行退租手续,房东也已实际收回房子,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多付的房租理应退还。
我是律师,这位张总不是,不懂法可以理解,但是丝毫不讲德,是有点过分的。前几天,房东不退押金导致女孩跳楼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现实中总有一些恶房东,哪怕之前和租客是很好的朋友关系,只要眼睛一红,心立马变黑。好在这是法治社会,你可以不懂法,也可以不讲法,但法律一定会约束你,不是你想怎样就可以怎样的。
听说这家装饰公司在常德当地做的还挺大,不过,从这件小事看,未免过于强势了些,也未免过于贪钱了些。客户是不是真的信得过,不能只看对方怎么说,关键要看对方怎么做。试想,为了几千块租金,都不惜和朋友翻脸,想要从客户身上赚钱,又有什么事做不出来呢?
顺便问一句,出租办公室收租金,交税了么?
作者简介:
舒圣祥,律师,资深评论员,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工作邮箱:15256539424@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