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怎么做?今天统一说清楚!

合规小课堂 2024-05-29 06:29:04

股权转让,今天统一说清楚!

有读者后台私信小编:“股权转让怎么做?”今天小编统一和大家说清楚。这里小编主要讲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讲法人股东的股权转让。

一、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种

(一)个人所得税(20%)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是转让方,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实际转让收到的所得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来确定,然后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20%

但如果股权转让所得有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所得!

(二)印花税

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一般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按“产权转移数据”类目计征,双方一般以股权转让协议上确定的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目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还可以减征50%。

二、个人股权转让要不要交税

实务中个人股权变更涉及的主要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而其中最主要的还是个人所得税。

一般个人股权转让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主要还是看该公司上个月资产负债表里面的净资产和股权转让转让双方的转让价格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0

是要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0

一般这种情况下是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是有权核定转让所得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印花税的话,纳税人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计税的话以股权转让协议上确定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数据”万分之五计征。当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征收还可以减征50%。

三、个人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股权原值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日被投资企业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个人股权转让电子实操及注意的问题

举例:张三和李四之前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认缴60万,持股比例60%;李四认缴40万,持股比例40%,现在李四想要转让10%的股权给王五。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以广西为例,打开浏览器搜索“税务总局广西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页面找到并点击电子税局;

接着依次点击“特色应用”、 “股权变更信息报送”进入“填报被投资企业信息”页面:这一步只需要填写带※号的选项和上传财务报表,其余信息自动生成,填完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填写变更前股东信息”,包括变更前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比例,变更前有多少个股东就填多少个,填完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填写“填报变更信息”。

①“公司章程-章程约定股东分配红利方式”处:按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②“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处:按要求上传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③“附报资料“处”:需要上传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件;

④“股东股权转让信息”处:点击左上角“新增”进入股权转让信息填写页面;

⑤在弹出的填写框里按要求填写出让方信息、受让方信息、出让方转让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出让方信息”处的填写有勾稽关系:变更后的累计认缴出资额=变更前认缴出资额-股权转让份额,如李四转让之前的认缴出资额是40万元,此次转让10万元,转让后的认缴出资额是30万元;

⑥“出让方税前扣除项目”处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如下图所示:

第四步:第三步填完资料后点击下一步自动生成“确认变更后的股东信息”,只需要检查核对无误就可以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信息报告承诺”处勾选确认并填报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第六步:上一步骤填写完毕点下一步会弹出此次申报预览,核对信息无误后就可以提交了。

最后,股权变更想要审核通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自然人股权转让目前实行“先税后证”,也就是公司在做自然人股东工商变更之前,必须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并完税,申报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和产权转移数据的印花税。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②自然人股权转让,一定要注意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若是平价或者低价转让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因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存在被税务按照净资产比例核定法重新核定股权转让的价格的税务风险;

③自然人股权转让,若是平价或者低价转让,这四种情况下是属于有正当理由,个税风险不大: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赠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c.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d.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④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只要是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已签订生效,不管受让方是否支付了转让款,都需要缴纳股权转让个税;

⑤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个人持有的一人有限公司, 该行为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合理理由,照样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⑥自然人股权转让,对于想通过不公允增资扩股、不公允分红、或者利用减资撤资再增资等达到股权转让减少个税的目的,这样变通也是有税务风险,对于不符合公允价值,也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的,进行利益转移嫌疑的,税务局有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有关反避税条款核定相关各方的个人所得税等。

五、个人股权转让容易产生风险的行为

1、平价或者0元转让公司股权

平价或者0元转让公司股权,税务机关容易判定该行为可能存在偷税漏税,进而带来涉税风险。

2、频繁多次转让公司股权

在我国,是禁止公司的买卖行为的,频繁多次转让公司股权容易被怀疑存在买卖公司行为,进而对公司和个人加强监督力度。有买卖行为的会被相关机关处罚。

3、转让价和转让比例对应的净资产差额较大的

公司账面净资产是股权转让价的一个对比标准,转让价和转让比例对应的净资产差额较大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容易被判定涉嫌偷税漏税!

4、不申报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5、其他不按法律法规转让股权的行为

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一、简化股权转让的前置程序

1、取消股权对外转让的双重限制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去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将同意程序改为通知程序,并将其他股东三十日内不回复通知的后果从“视为同意转让”改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修订意味着先前的双重限制程序得以取消,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同意”及“优先购买权”两重关卡,而仅需履行“优先购买权”程序。

举个例子:假设A某为公司股东且转让了部分股权给E某,当下由于各种原因希望可以转让自己手中的部分公司股权,新《公司法》背景下,A某仅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无需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在新《公司法》前,则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行使优先购买权。

2、明确通知及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

2018年公司法并未明确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承袭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同等条件”的应有之义,通过列明股权转让时书面通知的具体事项,即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指明了“同等条件”亦应考虑上述因素。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司法解释要素吸收进新公司法,使得股东对外股权转让的规范体系更为清晰、严谨。

举个例子:假设B某为公司股东且转让了部分股权给E某,根据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B某应当出具书面通知给其他股东,并注明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以便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细化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1.公司拒绝变更登记的救济。

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相对应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股东请求变更登记的权利,并赋予股东在公司不配合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利于提升股权转让交易的稳定性,保障股东请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自主权。鉴于并非所有股权转让都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例如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法明确界定只有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可请求公司配合办理,提高了规定的准确性及实用性。此外,通知程序也使得公司能够及时知晓股东股权变动情况。

2.明确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

关于股权变动的确切时间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还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抑或是公司工商登记之时,对内和对外是否有别,此前实务中各说各理,难以达成共识。在延续2018年公司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8条的基础上,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规定明确将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确定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起始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实务中关于股权变动时间节点及效力之争议,有利于减少实务中的纠纷,提升股权转让的规范性。

三、明确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

1.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新增第八十八条规定,明确了出资期限届满与未届满情况下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法人人格的构建依赖于公司资本。债权人在选择公司作为交易对手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公司资本的数额,而公司注册资本就成为判断公司实力是否雄厚的标准之一,也就构成了当事人交易预期的一部分。

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本次修订着重强调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防止转让人故意将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给缺乏清偿能力的受让人以逃避出资义务,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并维持公司资本充实。

2.已届出资期限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针对已届出资期限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本次修订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立法思路及基本逻辑保持一致,表述更加清晰,内容有所扩展,并删除了受让人追偿权的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表述明确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而新公司法则改为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作为受让人免责的条件,实际上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本次修订通过明晰相关表述解决了实务争议,有助于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为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假设D某为公司股东且转让了部分股权给E某,但D某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为出资瑕疵。按照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E某应当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若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D某则需承担补充责任。

四、完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

实务中部分公司控股股东凭借其占多数的股权比例而对公司事务拥有事实上的控制权,使得股东会、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掌控下的“傀儡”。新公司法在2018年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情形下中小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以概括式、开放式的条款设计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与退出路径,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此外,新公司法还补充规定了回购股权的处置方式,公司对于回购的股权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此项修订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相联动,进而促进股份回购资本规制的统一,保障公司资本真实原则在商事实务中的落地实施。

五、特别规定下,优先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的规定,而且优先适用。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

不过,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须在“合理”限度内,过度限制以致实质禁止转让的条款,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84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公司章程不仅可以作出前述限制,还可以针对包括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转让流程作出规定。

例如对于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长于或者短于该期限的规定;又如转让股东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公司章程同样可以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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