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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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祝先生,男,65岁,因病至市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一周后市医院对其进行化疗术,当天下午15时返回病房,20时许患者出现咳血症状,22:45再次出现痰中带血,23:10患者又出现咯血,护士报告医生后,遵医嘱行静脉注射,吸痰,吸出少量血。23:22继续咯血,出现点头呼吸状,23:30,患者仍然咯血,护士予以吸痰,吸出血性痰。23:45许患者突发咯血量增多,没有了意识。当值医生嘱护士请麻醉科会诊。次日0:00,患者“呼之不应”,麻醉科气管插管成功,接呼吸机辅助呼吸; 0:20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当日,市医院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家属选择拒绝尸体解剖。在患者死亡后,据市医院死亡讨论记录记载,认为患者死亡原因是咯血阻塞气道窒息所致,在患者咯血后,应在第一时间尽早插管保持气体通畅,避免丧失抢救时机。
患方认为,市医院当值医生的抢救措施违反诊疗规范,仅仅是采取了“吸痰”措施,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患者咯血阻塞气道,从而窒息死亡,市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87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因患者未做死因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缺乏鉴定基础,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患者在死亡后其家属选择拒绝尸体解剖,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查清市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相关因果关系,故患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死亡病例讨论的结论虽非鉴定结论,但胜似鉴定结论,患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另外,家属仅在医院“病历续页”上签字,并没有在“拒绝尸体解剖”项下打“✔️”,从病历续页内容看,医院并没有告知明确不同意尸检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应当由市医院承担未进行尸检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患者死亡后,市医院胸外科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及护士长对该病例的诊疗处置情况展开讨论,形成《死亡讨论》笔录,并记入病历。据该笔录记载,患者死亡原因是咯血阻塞气道窒息所致,应尽早气管插管,保持呼吸道通畅,或许能抢救成功,延长患者生存空间。……值班时病房患者出现突发情况,首先不是叫主管医师,而是值班医师积极处理,应第一时间在现场积极抢救,尽早气管插管保持气道通畅,而不是等主管医师再决定是否插管,避免丧失抢救时机。……此病例咯血时抢救处理不够全面完善,提议值班医师应深刻检讨、认真反思。……此病例技术问题,大家讨论很明确,抢救存在缺陷……。
上述记录具有证据效力,能够证明市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及时、正确地采取抢救措施,从而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的过错,而该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酌定市医院承担40%责任,改判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律简析
因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接诊,为保障患者诊疗过程的连续性,在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原卫生部和国家卫健委均制定了“值班、交接班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依据规定,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本案中,市医院值班医生没有进行积极、规范的抢救措施,患者从咯血到临床死亡,一直没有请示二值和通知主管医师及上级医师病情,因此被认定存在过错。
为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中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更好地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急危重伤病患者的规范化诊疗工作,原国家卫计委印发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当患者有大咯血情形时,应绝对卧床,体位引流,避免气道梗阻;高流量吸氧;适当镇静治疗;剧咳者适当止咳,但窒息者禁用;建立静脉通道,维持循环稳定;酌情使用止血药物。当患者陷入昏迷时,应开放气道、维持呼吸循环功能;患者作呕反射和呛咳反射消失立即气管插管;严密监测生命体征……本案中,值班医生仅仅是采取了“吸痰”措施,显然是不符合规范的。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根据规定,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本案未经尸检、未经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患方举证不能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但是病历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死亡讨论》虽非鉴定结论,却是由市医院胸外科的大部分医师对本案病例的共同分析判断,且形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当时对患者的抢救情况,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二审法院正是依据病历中死亡讨论记录中参与讨论的人员一致认定当晚值班医师确实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抢救过程存在缺陷等事实,从而改判市医院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医方的告知问题。在发生患者死亡的情况时,医疗机构在通知患者家属时,在给患者的死亡通知书上应注明死因,并说明如果患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检验,或者将尸体冷冻,但最迟也要在7日内进行检验,以及如果拒绝尸检,从而对死亡原因判定产生影响的,相应责任自行承担等内容,避免出现类似本案患方上诉中所质疑医方未规范履行告知义务情况的发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以后不要再进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啦,死亡病例讨论绝对不能写存在的不足,只能写完全按医保规定流程抢救,然后总结千篇一律:抢救符合掌相关规定[得瑟]
认同第一点没有告知尸解。但如果以此案形成死亡病例讨论结果来判定案例分责,那后续医院的死亡案例讨论会流于形式,科室医院利益相关,不会再写医护们的真实想法,对促进问题发现,改进医疗质量没有好处。
真的是搞笑,这二审,[笑着哭][笑着哭],不结合病情实际情况,只会空想,[无奈吐舌][无奈吐舌]
二审。。笑了
那以后的医疗报告是统一的公式除了名字所有的文字都是一样的。
军政分离是有必要。一帮不是学医的,不考虑具体就判。医学类的案件,得至少是个学医的。总是给医务人员加工作量,没见给自己加。
不能苛求医生按照术后诸葛亮的标准来治疗患者,那只会让医生保护性治疗行为增加,拒绝收治严重患者
医院就是块大肥肉,有机会就讹点钱。然后医院再从患者上面刮钱。就这么循环。
这二审真他么扯淡!病人危急不立马抢救,还要去找上级医生?等医生到了病人都凉了!真他么操蛋!
咯血插管不是那么容易的
癌症病人死了都能讹一大笔,真会玩![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想起了一个相声,学口腔的让你看痔疮[笑着哭]
该写的写,不该写的别写,一个个这么实诚!!
现在编新闻连个大体地点不给了?
不是请了麻醉科插管吗,怎么是光光吸痰?很符合诊疗规范啊
发了一笔死人财[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没有一个好东西,特别是自媒体
以后就能见到公式化的报告了
活该!没有把握就该患者手术!
手术就是存在死亡风险,医生是人不是神!
哪里的审判???近3年的所有审判都可以审判文书网站上查询到,小编能告诉我是什么时候,哪里的判决吗?
扯淡!
如果按照智力缺陷的判决来维系社会的稳定,我想社会一定会更加紊乱
以后医生看病根本不用尽力,全部心思要注意细节(比如上面打✓),要懂得保护自己
该二审法官是对医生有意见
编得很好,下次别编了
所有医院电话,谈话,录音都是有必要的。费用支出,额外工作量费用,政府支持。
不敢苟同 救人如救火 紧迫之下不能苛求毫无过错 应该允许小的不足 至少要保证善意人不受行政处罚 经济损失。
这样的判决会直接加大医疗成本并引起医院和医生为保护自己而让学术研究流于形式。从而阻止医疗技术的提高。应该严格区分医疗事故的本质,
把自己玩死了
记住病例和各种诊断报告都是给病人及其家属看的,也是医疗官司证据,千万别啥都往上写,尤其是自相矛盾、和医疗规章制度不符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规章制度书写,能简单的绝不搞复杂,多请示多汇报。
做为医生家属,可以告诉你们;抢救没有多少时间请示领导,没有时间给病人一套一套程序走下去。我妈走时,从出现反现到停止抢救不到五分钟,医生和护士都没到齐。人一但上年纪了,基本不能像年轻人一样呼吸停了都能救回。
抱歉,我前二婶:高级技师,下岗待业。专家水平,小学肆业。兼职算命,会修破鞋。大脑猥琐,认钱认爹。诸位见谅!
医生每天都要有不同的选择,有些选择事后觉得不是很好,但是在当时也未必不正确。这就是事后诸葛亮吧。
这医院啊!还是太天真了!你最后派个中医上去扎两针,写个中医治疗方案,家属能告得了你们吗?他们连举证都举不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