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男子立下遗嘱,逝世一年后妻子重婚,侄子起诉,一审败诉

江郷贰的独白 2023-12-16 18:43:17

江苏无锡,男子因身体不适提前立下遗嘱,内容如果是妻子改嫁,那么房子归侄子。没想到男子因病离世,一年后妻子改嫁,侄子认为遗嘱有效,于是拿出遗嘱起诉女子,可惜一审败诉了,侄子不服继续上诉,结果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

黄二因身体不适长期在医院治疗,他舍不得家庭,希望能够通过治疗挽救生命,奈何病情很严重,只能靠药物维持现状。

医生安慰黄二,病人需要放松心情,可是黄二担心离世之后,妻子会改嫁,自身奋斗下来的财产会成为别人的资产,只能四处去了解一下遗嘱。

回想起和妻子李娟的过往,他还是很感谢她的,从一无所有奋斗到后来的家庭殷实,名下还有几套住房,但是由于两人未领证,并不是真正的夫妻。

当时黄二和李娟结婚是在老家摆酒,按照农村的习俗,两人就是夫妻关系,可是后来一直没有去补办证件,属于长期同居关系。

两人结婚之后居住在黄二父母家中,后来黄二赚了钱,把邻居的三间两层楼房一同买了,算是两人的婚后财产。

按照那个时候农村的标准,黄二和李娟有三间平房和两层楼房,算是一个大户,只不过李娟婚后一直没有怀孕,黄二就没有亲生孩子。

到了后来,黄二的身体出现问题,只能让李娟照顾,这个时候,他看到李娟的体贴,想着去补办一下证件,给李娟一个名分。

在办理的过程中,黄二还询问了遗产的问题,有关人员告知,一旦黄二因病离世,那么遗产按照继承人的方式分配,李娟是继承人之一。

得知这个消息之后,黄二内心有了想法,两人结婚十二年,李娟还年轻,担心之后李娟会转嫁,房子最后分出去。

黄二虽然没有孩子,但是他有一个侄子,于是考虑许久,决定立下一个遗嘱,将侄子叫出来做了公证,内容相当惊人。

遗嘱中提到,他离世之后,剩下的三间两层楼房属于李娟,拥有永久居住权,三间平房给她使用,相当于把房产都给了妻子。

不过遗嘱中提到一个关键,假如李娟改嫁,那么三间平房分给侄子,换句话说,李娟一旦改嫁,她只能居住在之前的三间两层楼房,没有出售的权利。

李娟听到丈夫的考虑,认同了这份遗嘱,没有想到以后会改嫁的问题,等到了黄二不治身亡,一年之后,李娟还是改嫁了。

有亲戚认为,李娟一个人生活太难了,于是介绍一个合适的男子刘志给她,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李娟和刘志在一起,两人还领了证。

婚后李娟和刘志生活在三间平房里,可是侄子听说后反对,拿出遗嘱让他们搬走,坚称,“房子属于他的”

为此,李娟和前夫的侄子闹得不可开交,只能起诉到法院解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分析此案?

1.李娟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遗嘱内容?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在本案中,李娟面对侄子的指控,坚持她是再婚,并不是改嫁,结婚之后仍然生活在三间平房之中,是前夫同意的,并不违反遗嘱内容。

而侄子辩解,李娟再婚之后,就解除了之前的婚姻,按照遗嘱内容,三间平房由他继承,要求李娟一家搬走。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娟和刘志是自愿结婚,不能成为侄子维权的依据,黄某的遗嘱内容不合常理,违背了婚姻的自愿原则。

2.侄子一审败诉,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黄某的侄子认为,只要有遗嘱内容就可以赶走李娟,三间平房是叔叔的婚前财产,应该由他和李娟共同继承。

然而,侄子是在黄某去世后的第六年才起诉,超过了一般民事的诉讼时间,自身的证据不准确,因此法院认定其一审败诉,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3.为何黄某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按照继承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黄某是黄二同父异母的侄子,在法律上没有继承关系,李娟为黄二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判定侄子败诉。

侄子听到叔叔的遗产与自己无关,继续提起上诉,有人提醒,按照法定继承关系,侄子是没办法继承的,之后就自行撤诉了。

在这起遗产纠纷中,我们能够看到当事人的各个选择,有人支持李娟寻求自由,也有人认可黄某设立遗嘱的初衷,不过到头来人算不如天算,还是要依法执行。

对此你怎么看?

(本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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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郷贰的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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