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32岁男子通过网络游戏添加15岁女生为好友,与女生成为游戏CP,随后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获取了女生的不雅照片及视频。
然而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男生随后又以公开视频为由,要挟女生偷拍舍友洗澡视频。在拿到偷拍洗澡视频后又去祸害女子舍友,结果女子舍友不堪其扰,最终选择报警。
案发后,男子被刑拘。目前,法院以不公开方式审理了此案,最终认为男子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最终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男子只是要个照片和视频,也没碰到女生,怎么就构成猥亵儿童罪了?
要回答这问首先要看一下,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所谓的猥亵儿童罪在法律上来说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未满14周岁以下人)实施的淫秽行为。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从定义及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该罪并不像强制猥亵罪一样要求行为人采用了强制的手段并且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换句话说,即便行为人并未采取强制手段,且受害人出于自愿,行为人只要具有相应的行为亦会构成犯罪。
第二、该罪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采用接触受害人身体的方式才会构成本罪。
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犯到该罪保护的法益,即儿童的性自主权,就可以按照本罪处理。
也正是因此,考虑到日益发达的网络环境下,部分心智不成熟、好奇心较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未成年人极易成为龌龊者的“猎物”,危害面更广,危害后果及其严重,对于此类事件,司法机关一直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治,直接按照猥亵儿童罪处理!
具体到本案,涉案男子最终落入法网,面临严惩,一点也不冤!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不可否认,网络上坏人不少,但是此类案件的发生,与家长、学校、平台乃至社会失职不无关系。
因而在此呼吁各方联手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的网络环境!
学校和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关注孩子成长的动态,采取恰当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及安全教育,增强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及时发现用户的异常行为。
社会监管部门应当完善立法,强化网络执法、取证力度,严打针对未成年人的 违法犯罪!
相应如此,定能让祖国的花朵在阳光下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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