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可以受理出海新型证据保全的申请。根据中国法律,公证处有责任对涉及证据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这包括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的保全。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音、录像、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尽的工作记录。
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通常需要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时,公证人员会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并将相关情况制作成工作记录。如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物证进行照相、录音、录像、测绘、评估或者鉴定,那么这些工作将由专业机构及承办人员签名,并及时由公证机构封存。
保全证人证言时,证人会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证言,或者由使用证言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作出记录。必要时,公证人员也会对证人进行询问,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因此,如果你需要办理出海新型证据保全的公证,可以依法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并采取措施保全相关证据。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多语信息中心(出海资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