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31岁女子遇害案”后续:行凶男子一审获刑15年

逍遥牧羊 2022-05-26 06:20:15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伴随着公安机关对于未破命案的持续攻坚,一些潜逃多年的罪犯终究难逃法网。

本案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

2004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亦庄镇某巷一四合院内,31岁的女子何某(被害人,江西籍)被人用砖头击打头面部死亡,案发后,嫌疑人潜逃,已不知去向,由于线索稀少,案件久侦未破!

时光荏苒,转眼16年过去,直至2020年,该案件才迎来侦破的曙光。

北京警方通过分析研判,发现河北廊坊大城县大尚屯镇男子焦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6月,北京大兴警方来到廊坊市大城县,请求大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协助抓捕焦某,在大城县警方的大力配合下,犯罪嫌疑人焦某落入法网。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焦某如实供述了于2004年11月9日在北京大兴亦庄镇杀害何某某的犯罪事实。

据悉,案发当天下午,焦某与何某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因嫖资引发矛盾,焦某遂持砖块多次击打何某头面部,致使何某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7月10日,焦某被北京大兴警方执行逮捕。

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何某家属要求焦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3555120元,丧葬费70290元,医疗费9051.33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

被告人焦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其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2020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令其赔偿何某家属丧葬费50802元,医疗费9051.33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共计70853.33元,驳回何某家属其他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焦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焦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焦某因嫖资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即持砖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并致被害人死亡,犯罪的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焦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何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和代理意见合法,惟部分请求数额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所提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和代理意见,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在案扣押物品,依法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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