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时代“少捕慎诉慎押”的意义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1-23 11:14:46
#律师来帮忙# 轻罪,通常指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外的犯罪。近二十年来,我国刑事立法与社会犯罪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重罪比例逐渐下降,轻罪则迅速攀升。以《刑法修正案》(九)(十)(十一)为例,新增的35个罪名中,轻罪占比高达65.7%。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近十年重罪案件人数占比降至3%左右,而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人数占比升至约79%,醉驾案件占比近20%。同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激增,2021年已成为起诉人数第三的罪名。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也证实,2011—2020年轻刑案件占比约85%,重刑案件仅占15%。由此可见,轻罪化已成为当代我‬国犯罪状况的显著特征。 国外虽无完全相同的“少捕慎诉慎押”法律框架和政策名称,但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均体现了相似理念,尤其在保障人权、限制羁押及谨慎追诉方面。英美有严格的逮捕羁押程序与证据要求,德法强调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刑罚个人化,俄罗斯则构建了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这些均蕴含慎押慎诉精神。各国通过立法及司法实践,严格限制逮捕羁押条件,加强羁押审查,谨慎追诉,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对我国而言,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情,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是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兼容的必然趋势。 公安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认识与实践深度上存在差异,需刑诉法‬统一指引。公安机关因担忧犯罪嫌疑人逃避追诉、妨碍诉讼及证据收集,倾向于采取羁押措施,且考核指标影响办案规范性评价。法院则强调审判权独立,平衡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期待,倾向以被害人意愿为抉择。检察机关虽在践行“少捕慎诉慎押”上取得成效,但部分检察官仍受传统理念影响,缺乏行使非羁押措施的勇气。三大部门在理念与实践上的不统一,需通过深化认识、完善机制来更好贯彻。鉴于轻罪案件的可化解性与被追诉人的可挽救性,“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刑事司法政策,有必要上升为诉讼法基本原则。 在轻罪案件中贯彻“少捕”政策,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至关重要,但当前证明责任及标准尚不够细化。《刑事诉讼法》虽明确了社会危险性的具体类型,却仍将考量因素规定得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办案单位应承担证明责任,然而公安机关常笼统表述社会危险性,缺乏证据支持。同时,学界对于证明标准也存在争议,捕诉一体改革后,逮捕服务于起诉,使得逮捕决定更多地基于公诉需要而非社会危险性程度。然而,刑事诉讼中不同性质的要件应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因此,明确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及标准,对于准确贯彻“少捕”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不起诉率虽逐步提升,但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仍面临多重限制,导致轻罪案件中不起诉比例偏低。以H省为例,尽管不起诉率从2017年的3.4%增至2023年9月的21.8%,但仍远低于刑事被告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比例80%的实际情况。这主要归因于制度层面不起诉适用空间有限,制约了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导致部分本应不起诉的案件被起诉至法院。此现象除受刑事司法传统理念和办案机制影响外,更凸显了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困境,如法定不起诉情形有限、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狭窄、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等,亟需程序制度层面的全面改革与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面临显著局限与程序缺陷。一方面‬,审查权独家授予检察机关,致使审判阶段羁押审查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捕诉部门兼具审查与决策双重角色,对自家逮捕决定审查动力不足,变更强制措施鲜有发生,这种“自我监督”机制严重削弱了审查实效。同时‬,尽管相关规范尝试引入“公开”审查机制,但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将听证明确为必经程序,羁押听证办法也仅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备选方案,程序上的这一空白显然难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公正与合法合规,迫切需要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更为明确与完善的规制。 为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在诉讼法中的立法,通过‬将“少拘少捕慎诉慎押慎判”明确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构建科学配套机制,以确保轻罪案件处理的高效与公正。细化“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与标准,要求公安机关主动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则据此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促进“少捕慎诉慎押”的深入实施。需拓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规范审查程序,确立“以听证审查为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例外”的基本规则,以更加完善的程序性规定,推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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