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损失应由哪方承担?

季同谈社会 2025-02-25 06:23:4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损失应由哪方承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民终XXX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洋浦某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某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洲。

上诉人洋浦某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能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22)粤7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某某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和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自相矛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合同,且实际履行,但又认定某某公司未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有真实的合同和真实履行,就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发票已经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说明税务机关认定案涉发票对应的合同、运输、支付存在虚假情形,否则就属于税务机关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未认定具体的虚开情形。事实上,某某公司与某某能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和运输,双方之间是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某某能源公司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存在过错,或者应当推定存在过错,某某公司无需对某某能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某某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某某能源公司因案涉增值税发票构成虚开而补缴税款并支付了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如果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不适用该条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由此可以推断某某能源公司存在过错。某某能源公司持有合同协商过程中的相应证据,却不提交,应推定其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

某某能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能源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运输合同关系。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违约,导致某某能源公司无法用发票抵扣税款,并已补缴税款和支付滞纳金,受到实际经济损失,某某公司应赔偿某某能源公司的损失。某某能源公司已经提交充分证据,一审法院也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调查取证,足以证明某某公司与某某能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真实存在。某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构成虚开发票,是其自身行为导致,与某某能源公司无关。某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某公司赔偿某某能源公司损失266723.40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对争议焦点分析见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某某公司向某某能源公司赔偿损失266723.40元及利息(以266723.4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5322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某某能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所受损失。

某某公司与某某能源公司签订《油轮运输合同》,约定某某能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运输汽油,某某公司应当在收到某某能源公司提供的开票资料后开具运费发票。上述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各自履行运输合同项下的运输及付款义务,某某公司未向某某能源公司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违反《油轮运输合同》关于发票开具的约定,属于违反从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运输关系,某某能源公司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某某能源公司因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等合计266723.40元。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某某公司应某某能源公司赔偿的损失数额为266723.4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2元,由洋浦某某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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